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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26
导读: 公民出国定居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国护照或者国外有效身份证明、定居证明或者外国使领馆签发的证明文件申报。 第四十九条 公民自行在香港、澳门地区取得定居资格后,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

公民出国定居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国护照或者国外有效身份证明、定居证明或者外国使领馆签发的证明文件申报。

第四十九条 公民自行在香港、澳门地区取得定居资格后,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定居证明和个人声明申报。

公民自行在台湾地区取得定居资格后,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申报。

公民出国后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国居留证明申报。

第五十条 公民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已经丧失中国国籍但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经核实确认后,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其户口。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审批签发出入境证件时,发现申请人已获境外居住国国籍或者定居资格而尚未注销户口的,应当及时通报公民户口所在地户政管理部门。

第五十一条 外国人在国内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儿童办理收养手续,申请注销国内户口的,由社会福利机构在其办理护照后,持省级民政部门签发的涉外送养通知书、涉外收养登记证及复印件申报。

第四节 其他情形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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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户主、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宣告失踪(死亡)判决书申报。

第五十三条 公民有重复(虚假)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保留合法、注销非法”的原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注销公民非法取得的户口,出具注销重复(虚假)户口通知书。

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或者无法联系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并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重复(虚假)户口。

第五十四条 公民弄虚作假非法迁移落户的,按照公安部?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6?360号)办理。

第五章 户口迁移

第一节 迁移基本原则和条件

第五十五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和条件准入原则。

第五十六条 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经常居住,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应当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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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投靠迁移

第五十七条 公民之间的投靠迁移包括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夫妻投靠。

第五十八条 投靠迁移,应当由被投靠人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申报,同时提交投靠人同意的书面说明。

第五十九条 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并提交现役军人证明、出国(境)定居证明或者死亡证明。

第三节 普通大中专学生迁移

第六十条 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录取的本省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

被省外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移户口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注明迁移户口的录取通知书申报。

第六十一条 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招收的省外生源新生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的,应当在入学时由学校统一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招生计划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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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

(三)录取通知书; (四)户口迁移证。

上述学生在省内院校毕业后,继续在本省其他院校就读的,凭录取通知书办理迁移。

第六十二条 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等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学校证明办理。

第六十三条 在我省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书和劳动(聘用)合同申报;其中,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和就业协议书申报。

第六十四条 已就业毕业生,应当在就业地按照下列顺序办理落户:

(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就业地城镇直系血亲; (二)就业单位集体户; (三)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四)就业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第六十五条 我省生源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迁往现家庭户口所在地:

(一)在省外院校就读期间或毕业后出国(境)就业就学,户口在省外学校集体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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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暂不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 (三)未落实就业单位的。

第六十六条 毕业生户口迁移证件遗失、超过有效期限,或者因调整、改派等原因造成迁移证件迁入地址与实际落户地址不符的,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

第四节 干部工人调动和招录人员迁移

第六十七条 干部工人调动和省内招录人员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调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申报。

第六十八条 调动、招录人员家属符合随迁条件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件或亲属关系证明,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报。

第五节 其他情形迁移

第六十九条 公民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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