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
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户口登记管理是指公安机关对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和更正等进行确认和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和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下同)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经常居住的公民,应当依照本规范履行户口登记。每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第六条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本人应当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申报。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由监护人或者户主代为申报。
第七条 公民办理户口登记,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
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1
第八条 户口登记管理由取得任职资格的民警承办。公安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户籍民警指导和监督下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户籍民警任职资格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市公安局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章 立户
第九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第十条 公民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实际居住的,可以在该房屋所在地设立家庭户;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可以在注册地设立集体户。
同一地址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家庭户或集体户。
第十一条 设立家庭户,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申报。
农村地区公民申请设立家庭户的,应当同时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明。
第十二条 设立集体户,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介绍信; (二)办公场所权属证明;
2
(三)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
在就业地无直系亲属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单位职工可以在该集体户登记户口。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根据户口管理需要,可以在辖区设立社区集体户,登记既不符合家庭户又不符合集体户落户条件的人员户口。
第三章 户口登记
第一节 出生登记
第十四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申报。
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本规范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应当由抚养方申报,并提交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政策外生育和非婚生育人员,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报。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
第十六条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到卫生计生相关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后申报。
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可以持?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在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
第十九条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报。
第二十条 本人出生在外国,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未取得外国国籍、退出外国国籍、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未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声明或者证明;
(二)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
(三)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
第二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或者部队驻地集体户申报,也可以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
4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男方为现役军人、女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女方申报;女方为现役军人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在女方部队驻地申报。
第二十三条 夫妻双方户口均在高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
夫妻一方户口在高校学生集体户、另一方在非高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学生集体户一方申报。
第二十四条 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登记。
第二节 收养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民依法收养未成年人,应当持收养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户口所在地申报。
第二十六条 1999年4月1日后,国内公民因不符合收养条件而私自收养的人员,公安机关要采集被收养人血样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具有亲缘关系的,可直接在收养人家庭所在地登记户口;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通过亲子鉴定排除亲缘关系的,收养人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动员其将被收养人送交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会救助机构登记户口。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可以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5
…… 此处隐藏:51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相关推荐:
- [政务民生]2013年公共基础知识热点问题(七)
- [政务民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20
- [政务民生]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 [政务民生]1、隧道洞身开挖支护施工技术交底书
- [政务民生]2015年山东省17地市中考语文试题分类汇
- [政务民生]2-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评审流程图
- [政务民生]2018版中国清分机行业发展分析及前景策
- [政务民生]新课改高中政治探究
- [政务民生]2018-2024年中国新型组合房屋行业投资
- [政务民生]2015年上海市春季高考数学模拟试卷五
- [政务民生]灌砂法及环刀法测压实度(带计算过程)
- [政务民生]运筹学实验2求解非线性规划
- [政务民生]劝学、逍遥游默写(教师卷)
- [政务民生]《运筹学》 - 期末考试 - 试卷A - 答案
- [政务民生]八年级英语下册 Module 6 Hobbies测试
- [政务民生]2019年宪法知识竞赛试题库100题(含答
- [政务民生]自动化英文文献翻译
- [政务民生]公文格式实施细则
- [政务民生]高一地理上册课堂跟踪练习题6
- [政务民生]会计继续教育习题及答案
- 第三章 无约束最优化方法
- 泛读教程第三册答案
- 魏晋南北朝文学
- 幂的运算复习题
- 城市环境问题的成因与治理策略_以社会
- 钢结构行业产业链及竞争分析研究
- 新型热塑性弹性体增韧聚丙烯的研究
- 中国旅游地理B卷试题及答案
- (苏教版)五年级数学上册第三单元测试卷
- 不稳定性心绞痛诊断与治疗
- 俞氏国际后勤职能部门绩效考核办法
- GB7258-2017新标准考试题含答案
- 小学生汉字听写比赛活动方案
- 1.3《平抛运动》学案 教科版必修2
- 2011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员考试复习资料
- 考虑水力条件变化的城市给水管网可靠性
- 表面活性剂在油田开发和生产中的应用
- ITT内部培训资料-FI端吸泵的介绍
- 文明守纪,从我做起学生发言稿
- 初中读《聊斋志异》心得体会800字范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