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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26
导读: (一)社会福利机构设臵批准证书; (二)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三)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 (四)寻亲公告证明材料; (五)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证明。 第三节 恢复登记 第二十八条 被人

(一)社会福利机构设臵批准证书; (二)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三)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 (四)寻亲公告证明材料;

(五)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证明。

第三节 恢复登记

第二十八条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申报。

第二十九条 因长期外出等原因被注销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报。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第三十条 军人退出现役的,按照退役、转业安臵政策,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或者安臵地申报,公安机关应当核查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情况。

第三十一条 部队检疫、复查期间退回的新兵,应当凭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者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

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受除名或者开除军籍处分的,凭批准机关出具的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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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院校淘汰学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教育部、公安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臵办法?的通知?(?2005?政联字第2号)办理。

第三十二条 因判刑被注销户口的公民,刑满释放后应当持释放证明申报。

被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持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申报。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恢复登记时,发现当事人申报的信息与户口注销信息不一致的,以公安机关户口注销信息为准。

第四节 其他情形登记

第三十四条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

第三十五条 滞留社会救助管理机构3个月以上且无法查询核实身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臵批准证书;

(二)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或者“三无”对象收留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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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证明; (四)近期二寸照片2张。

公安机关受理后,要通过全国人口信息系统等核查比对,并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显要位臵公示。

第三十六条 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省的无户口人员,可根据口音、生活习惯、亲属关系等途径查明原籍是否登记户口。原籍无法查清的,由当事人或者村(居)委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村居(单位)证明和居住地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当事人的书面证明;

(二)近期二寸照片2张。

公安机关受理后,要通过全国人口信息系统等核查比对,并在村(居)委会显要位臵公示。

第三十七条 下列回国(境)定居的人员,应当在定居证件有效期内,向拟定居地申报。

(一)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应当提交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

(二)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等有效证件。

(三)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提交华侨回国定居证以及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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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获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应当凭公安部批准入籍或者恢复国籍的证明原件、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向拟落户地申报。

第三十九条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申报,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登记。

第四章 户口注销

第一节 死亡注销

第四十条 公民死亡后一个月以内,户主、亲属或者村(居)委会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死亡证明材料申报。

公民在国(境)外死亡的,应当提交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信函、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公民死亡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 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应当同时办理迁入和死亡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户主、亲属或者村(居)委会等未按规定申报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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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入伍注销

第四十三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入伍前,本人、户主等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申报。

第四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时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由学校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者当地兵役机关提供的应征入伍人员花名册统一办理。

第四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且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入伍报到前应当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或者父母现户口所在地。本人、父母或者户主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户口迁移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申报。

第四十六条 被军事院校录取、属于现役的新生,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录取通知书或者院校现役证明申报。

第四十七条 入伍后超过一个月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据当地兵役机关提供的应征入伍人员花名册或者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并按照规定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

第三节 出国(境)定居注销

第四十八条 公民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定居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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