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7)
范G14 合同条件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 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发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37.3产生争议,在争议进入诉讼、仲裁程序之前,如果发包人认为解除承包人的承包权利、变更其他承包人有利于按期按质完成该工程,则在发包人与监理方共同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以及要求撤场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承包人必须主动无条件撤离工程现场。如果不能在限期内主动撤离,发包人可采用任何合法手段、措施促使承包人撤离工程现场。撤离后,承包人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双方产生的争议。承包人承诺不通过控制工程施工现场、阻拦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施工方施工的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或非法权益。如果承包人违反本条约定,承包人同意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承担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十一 其他 38. 工程分包
承包人不能将本合同的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如承包人将本合同的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39. 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承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或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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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14 合同条件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项目经理(或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项目经理(或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项目经理(或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项目经理(或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 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为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建筑材料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建筑材料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3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1. 担保
41.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承包人不能在合同签订时提供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的,发包人将在首期工程进度款中扣留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首期进度款扣留不足额时,将在下期续扣,直到扣留额等于合同价10%时止扣。该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在竣工验收后28天后退还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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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14 合同条件
41.2 承包人违约后,发包人有权扣留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向承包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要求赔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履约保证金数额,或直接扣留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向保证人要求赔偿。
42.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承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经理(或工程师),项目经理(或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出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经理(或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项目经理(或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 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合同条件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承包人的一切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44.3 发生本合同条件第38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再分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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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14 合同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件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15天内,做好已完工程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承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已购材料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承包人在据解除合同后,应办理一切正常的撤离和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a)停止一切进一步的工作,但应负责监理为保护已实施的那部分工程的安全而指示的可能必要的工作及任何保持现场整洁、安全所要求的工作;
(b)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得到相应付款的所有施 …… 此处隐藏:219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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