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5)
范G14 合同条件
14. 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经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 质量与检验 15. 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各方均有责任,由各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 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项目经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项目经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项目经理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项目经理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项目经理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项目经理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或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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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14 合同条件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在此期限内,隐蔽工程末经工程师验收承包人继续施工的,承包人应返工至继续施工前的状态,由工程师进行验收,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 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承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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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14 合同条件
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或责任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本工程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上负责完善设计,因此设计原因造成的试车达不到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改设计,其由此增加的费用及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五 安全施工 20.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 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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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14 合同条件
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 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本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工程量的风险,当合同条款没有发生变更时,工程量不作调整,承包人应承担工程量计算错误或工程项目漏项的风险;工程单价的风险,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总价的风险,当工程量没有发生变更 …… 此处隐藏:211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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