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6)
范G14 合同条件
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 工程变更 29. 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的变更:
(1)招标文件所示门窗尺寸高、宽变化超出+5cm范围; (2)招标文件所示门窗数量增加或减少;
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已经批准实施的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需要对正在施工的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或变更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等,应经工程师或项目经理批准。经工程师或项目经理批准后进行的变更,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质量由承包人承担。
30.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 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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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14 合同条件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承包合同条件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或发包人另有指令时,承包人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后验收前,承包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供按照本合同以及任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的要求和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和装订全套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并保证其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颁发工程完工验收证书之前,将本款所约定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一式肆份提交给发包人。
32.2 工程竣工验收由承包人组织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初验,承包人对初验中发现的问题,应按参加验收人员的要求进行完善,为竣工验收作好准备。
32.3 承包人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修改完善,达到竣工验收的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按要求对竣工验收过程提出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或达不到竣工验收的要求,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修改完善,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如工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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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14 合同条件
期罚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33. 竣工结算
33.1 竣工验收批准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33.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 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承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承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34.4 质量保修金的扣留方法: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按应付工程款(进度款)的10%扣留质量保修金,至合同价款(竣工结算价款)5%时止扣。
34.5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工程保修期内发包人扣留的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将余款(扣除工程保修期间因工程质量保修发生的费用)付给承包人;当余款出现负值时,承包人应补充保修金至零值,也就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超支的保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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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14 合同条件
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
本合同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逾期支付进度款造成停工的,工期顺延;逾期支付的进度款超过28日历天,从第29天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
本合同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结算款逾期支付时,逾期支付的工程款超过28日历天,从第29天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
35.2 承包人违约
本合同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能按约定的日期或工程师、项目经理同意顺延后的工期竣工的,竣工时间逾期每1日,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项目结算总价款的0.5%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工程结算总价款的10%;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不能按进度计划完成工程施工,工程师、项目经理将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承包人按工程师、项目经理的要求整改后10天内,仍然不能按进度计划完成工程施工,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发包人与承包人终止合同后,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终止合同的通知后的15天内将人员撤离施工现场,所有材料设备不能撤离施工现场,留给后续的施工单位使用。承包人对终止合同有不同的看法出现争议时,可以依据合同争议处理方式的条款进行解决,但不影响人员 …… 此处隐藏:230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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