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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 - 图文(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3
导读: 第十条 根据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原则,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每发生一次,其信用等级立即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存在伪造材料的; (二)被确定

第十条 根据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原则,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每发生一次,其信用等级立即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存在伪造材料的; (二)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后,放弃中标的; (三)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履行合同责任的;

(四)由于从业单位的主要责任,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受地市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

(五)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建设部、省建设厅要求从业单位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七)被湖南省建设厅通报批评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工程从业单位出现可直接定为D级的失信行为时,企业在本市的信用评价等级立即评为D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从业单位,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依法优先选用信用评价好的从业单位,但在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和设定条件时,拟定信用等级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有不合理或歧视条款。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可越级。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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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轨道交通工程从业单位的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

(二)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的等级认定。

第十五条 原则上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信用评价动态调整结果的有效期限另计),下一年度轨道交通工程从业单位在本市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本市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本市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公示。

第十七条 从业单位如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从业单位如被注销、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从业单位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十八条 从业单位在上报相应信用评价有关纸质材料的同时,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可向社会公开。建设单位对被评价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时应附相应的信用评价依据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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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从业单位发现信用评价报告中有错报、误报、漏报等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况,在信用等级评定阶段可申请补报,若经举报查实则将按虚报、瞒报处理。

第二十条 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中心要建立从业单位履约信誉情况台帐,进行动态管理,轨道集团组织的季度精细化综合检查评比结果均作为评价期内的信用评价依据(详细见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各单位应如实、客观、公正对从业单位的履约信誉情况进行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臵市场壁垒。

第二十一条 从业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对从业单位的不良行为向公示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向相应纪检部门进行实名投诉举报。

第五章 信用评价奖惩

第二十二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工作中的应用如下:

(一)AA级:

1、免予资格审查,在资格预审或投标报名后直接通过预审或后审;

2、综合评分(综合评估法)或评标价得分(合理低价法)给以0.5-3.0分的加分(企业评分95分加0.5分,100分加3分,两者之间按内插法计算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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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以对同一招标项目2个以上合同段同时投标且允许同时中2个以上标段;

4、每个标段的投标保证金按照投标总价的0.5%收取。 (二)A级:可以对同一招标项目2个合同段同时投标且允许同时中2个标段;每个标段的投标保证金按照投标总价的1%收取。

(三)B级:只能对同一招标项目1个合同段进行投标;投标保证金按照投标总价的1.5%收取。

(四)C级:只能对同一招标项目1个合同段进行投标; 投标保证金按照投标总价的2%收取。

(五)D级:取消在长沙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规定年限的投标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工作人员要如实、客观、公正地对从业单位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核,建筑主管部门并将对建设单位评价工作进行考核,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1: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定表(投标行为) 附件1-2: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定表(履约行为) 附件1-3: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定表(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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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1: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表(投标行为) 附件2-2: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表(履约行为) 附件2-3: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表(其他行为) 附件2-3: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表(其他行为) 附件3-1: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表(投标行为) 附件3-2: 附件3-3: 附件4-1: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投标行为)附件4-2: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履约行为)附件5-1: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机构信用评价表(投标行为)附件5-2: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机构信用评价表(履约行为)

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表(履约行为) 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表(其他行为) 第10页 共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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