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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8)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17
导读: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3.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3.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种违法情形: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1.案由

1.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3.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种违法情形: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六个月。 1.案由

1.1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 1.2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六个月。

2.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3.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种违法情形: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案由

1.1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

1.2委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1.3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种违法情形:

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 1.案由

1.1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1.2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二、三、五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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