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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17
导读: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十五种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案由

1.1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2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3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4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第十六种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1.案由

1.1生产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

1.2生产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3生产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1.4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

1.5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6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1.7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十七种违法情形: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1.案由

1.1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1.2同一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五款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十八种违法情形: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1. 案由

1.1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1.2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第十九种违法情形: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1. 案由

1.1食品生产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 1.2食品生产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 1.3食品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 1.2食品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五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二十种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1. 案由

1.1生产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1.2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第二十一种违法情形: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1. 案由

1.1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 1.2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1.3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1.4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2《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 …… 此处隐藏:142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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