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于10月1日起实施了,这一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典,到底规定了哪些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行为,具体监管中如何适用?网友“漠北”整理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对新《食品安全法》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总结,供大家参考学习!
第一种违法情形: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案由:
1.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1.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二种违法情形: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
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1.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 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 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第三种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案由
1.1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2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3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4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5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6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7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8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9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10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11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12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 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四种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1.案由
1.1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1.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第五种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案由
1.1生产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 1.2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 1.3生产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 1.4生产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 1.5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 1.6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 1.7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1.8生产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添加剂; 1.9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添加剂; 1.10生产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添加剂; 1.11生产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添加剂; 1.12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添加剂; 1.13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添加剂; 1.14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添加剂。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六种违法情形: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1.案由
1.1经营病死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 1.2经营毒死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 1.3经营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 2.违反条款 …… 此处隐藏:156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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