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法制史题库考试复习题答案(4)
23.试述清律制定的指导思想。
清朝统治者从关外时期起,就重视借鉴明代法制的得失,尤其到皇太极时,已从实践中认识到吸收明代法律文化的重要性,因而形成了“参汉酌金”的立法原则。“参汉”,就是吸收明代的法制;“酌金”,则是有条件地援用女真族的习惯法。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开始将明律为代表的汉族封建法律意识与原则吸收到有关的法律、法令中。
入关以后,为了适应统治的需要和重新立法的迫切要求,在汉官的建议下,清代法制建设将“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作为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这一立法指导思想所强调的就是在立法时既以明律为蓝本,吸收汉族先进的统治经验,汲取有效的内容和制度,又保留满族的民族利益、传统和习俗。在这种立法思想指导下,清律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日趋完善。
清末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参与古今,博稽中外”,“专以模范列强为宗旨”。这些立法指导思想实质是既考虑保护帝国主义侵略者的利益,又考虑保护封建地主买办阶级的利益,它反映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特色。
24.试述清代少数民族立法、司法的加强及意义。
清代为巩固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加强中央对民族聚居区的行政与司法管辖,还制定了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如《蒙古律例》、《回疆则例》、《钦定西藏章程》等单行法规。此外,清代还制颁了《理藩院则例》,规定了对少数民族事务的管理制度。而且,中央理藩院设有理刑司专管各族地区司法机关上报案件和审查少数民族死刑案件。
清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是前朝所未有的,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1.强调中央政府的管辖权。2.尊重少数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和民族特点3.因地制宜,形式多样
清政府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是其民族政策的一部分。这些法制建设活动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固有的习惯法产生了积极影响,推动了各民族习惯法的文化进程;同时又增强了中央政府在各民族中的凝聚力,促进了清朝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发展和巩固,客观上也促进了各民族政治、经济的发展,对于保持边疆少数民族关系的稳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25.试述清代会审制度的意义。
一、会审制度在清代的集中发展,是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极端发展,维护不断加强的封建皇权相适应的。
“会审”即会同审理这种司法审判方式的出现,与中国传统的司法、行政合一,皇权至上这一法律特点相适应。封建社会历代王朝的政权体系是统一于皇帝的专制权力机构。从地方司法管辖部门到作为受理国家重大案件和全国上报案件的中央朝廷大理或刑部的专门司法机关,他们都是以皇帝为首脑的中央政府的一种职能部门,只是统一朝廷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凡是重大案件的判决最终都要经过皇帝的批准才会发生法律效力。此外,一些重大案件还往往要举行由其它机关参加的会审。明清时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极端发展,封建皇权的不断加强,导致对官僚制度的极端不信任,另一方面封建最高统治者又为体现“恤刑”、“慎刑”, 由此,“司法、行政合一、皇权至高无上”传统法律特点所形成的专门司法机关与具有部分司法审判功能的行政部门,甚至不具有司法审判功能的宦官组织均参与了适应不同维护法制秩序的司法审判活动中来,最终以加强皇帝对司法进行管制和实现维护皇帝最高司法权的需要。
二、明清会审体系的完备及对重大疑难案件、监候死囚的审核复查,“会审”的法制化、制度化及皇帝对全国死刑案件的最终裁决权,使得死刑案件的审理纳入专制统治下的司法程序内,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恤刑”、“慎刑”的客观效用。
由于会审是封建统治者对疑案、重囚及死刑罪囚的“恤刑”、“慎刑”法律思想的一种体现,表现在会审制度的组织形式层面,首先是参与会审的官员和机构级别高、范围广。从驸马都尉,甚至宦官、内员(皇帝家奴)及詹事府、通政司到六科、六部、三司直至最高统治者皇帝都参与会审的某个环节。并由此形成了级别不同的会审制度,共同构成了有明一代日趋完备的会审体系;其次,从封建统治者力求审判的“省平”来看,会审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有联合审判、议审及审查复核之意。尽管因封建社会绝对的专制集权导致此种会审流于形式,但也反映了封建统治者利用法制程序来维护统治秩序的基本要求。例如,明清时期的“热审”,其目的在于暑热之季,及时疏理牢狱。明清明期的“朝审”、“秋审”,其意义之一就在于区别实、缓,也就是将死刑案件中对社会制度危害较小的,可杀可不杀的那一部分案犯区别出来,法开一面之网,这样既可保持死刑的威慑力量,又可收到“慎刑”、“恤狱”效果。 三、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一种体现。但封建政治制度实质的专制性和独裁性,及清代后期“就地正法”等“特别刑事法规”的推行,对会审制度带来严重的冲击和破坏,使法律制度与实际执法日益脱节,“会审”徒具其名,流于形式,并最终导致司法审判更加冤滥
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是极端强化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产物和反映。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封建统治者利用法制程序来维护统治秩序的基本要求。但封建官僚政治制度的绝对专制权力所导致的司法腐朽,使得会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如同具文,以至败坏到无以复加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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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试述清代秋审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秋审制度是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于秋季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侯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所复审的死刑案件按其性质和情节,分别予以处理。提出四种处理意见,最后奏请皇帝裁决。
四种处理意见为:
(1)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
(2)缓决。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 (3)可矜。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死刑,一般减为徒、流。
(4)留养承祀。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申请留养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然后将有关案件的情况汇总报送刑部,而囚犯则集中到省城关押。 在每年的八月,中央各部院长官会审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皇帝审批。如果确认了情实,到秋后就要处决。缓决如果连续了三次,就可以免死罪,减轻发落。如果是可矜,也可以免死减等发落。可疑的则退回各省重新审理。在雍正时期,还增加了一种叫做“留养承祀”的减轻发落的方式:如果死囚犯是独生子,如果处死其父母和祖父母就无人供养、送终,经过皇帝批准,改判重杖一顿再枷号示众三个月,免掉了死罪。但是这种“留养承祀”在实际情况中较为罕见。
27.试述清代朝审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侯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的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时间晚于秋审。案件经过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
(1)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
(2)缓决。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 (3)可矜。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死刑,一般减为徒、流。
(4)留养承祀。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申请留养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28.试 …… 此处隐藏:324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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