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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法制史题库考试复习题答案(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12
导读: (4)恶逆,家庭内部或一定亲属之间欧打或谋杀长辈的行为。不分首从皆斩。 (5)不道,犯罪手段非常残忍。 (6)大不敬,指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犯此罪者处以死刑或流刑。 (7)不孝,犯此罪者处绞刑或徒刑。 (8)

(4)恶逆,家庭内部或一定亲属之间欧打或谋杀长辈的行为。不分首从皆斩。 (5)不道,犯罪手段非常残忍。

(6)大不敬,指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犯此罪者处以死刑或流刑。 (7)不孝,犯此罪者处绞刑或徒刑。

(8)不睦,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合睦。犯此罪者,分情况处以死刑或徒刑。 (9)不议,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

(10)内乱,亲族内部紊乱人伦的行为。

这十种罪名自秦汉以后逐渐形成,北齐称之为“重罪十条”正式入律,隋律将其改为“十恶”,从此,经唐至清,除元朝改称“诸恶”之外,历代王朝相沿不改。

根据唐律规定,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犯罪,在法律上享有“议”的减免刑罚的特权。“八议”指下列八种人除犯“十恶”罪以外的死刑,皆可享受“议”的特权。

(1)议亲,指皇帝的亲属,包括袒免(即五服以外的亲属)以上亲,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2)议故,皇帝的故旧,指曾经长期在皇帝身边随侍左右的近臣和其他人员。 (3)议贤,是封建德行高尚,其言论行动可作为法则者。

(4)议能,指能整顿军旅,治理内政,为皇帝出谋献策,师范人伦者。 (5)议功,对封建朝廷尽忠效力,建立大功勋的人。

(6)议贵,指三品以上高级官员及爵一品以上的大官僚和贵族。 (7)议勤,指高级文武官员中烙尽职守,专心致志办理公务的人。 (8)议宾,指国宾前朝皇帝的后代,都封为国公爵位。

官当是允许以官品或爵位抵罪的一种制度。北魏律规定: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每等爵位可以抵三年徒刑。这种官当制度,进一步赋予封建官僚以法律特权,使他们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15.简述“唐律”的篇目。

唐律连同疏议共30卷,502条,分12篇。

1《名例》相当于现在的刑法总则篇,集中体现了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体现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2《卫禁》维护皇帝安全和国家主权的内容; 3《职制》规定官吏职守,惩治官吏贪赃;

4《户婚》保证国家徭役来源,维护封建家庭婚姻关系; 5《厩库》维护官有财产不受侵害;

6《擅兴》军队征调、指挥、军需供给和兴造工程,保证皇帝控制军队; 7《贼盗》严刑镇压谋反、谋大逆、恶性杀人、害人罪,打击各类盗罪; 8《斗讼》包括斗殴和诉讼两方面; 9《诈伪》惩治欺诈和伪造行为;

10《杂律》不便列入其他分则的统归本篇,拾遗补缺; 11《捕亡》追捕逃犯、逃兵、逃丁、逃奴婢的法律;

12《断狱》关于审判、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16.简述“唐律”关于共同犯罪的处刑原则。

唐律把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简称为“共同犯罪”。唐律对共犯罪区分首犯与从犯关系。凡造意者因“倡首先言”为首犯,家长在家庭共犯中为首犯,长官在职官共犯中为首犯,首犯从重处罚,从犯减轻处罚。

共犯者重惩首犯

17.简述“唐律”中的死刑复奏制度。

唐朝规定,死刑在核准以后、行刑之前,还必须再次奏请皇帝批准,这被称为死刑复奏。 唐朝的死刑复奏一般是“三复奏”,即要经过三次复奏。唐太宗时一度改为五复奏,而且是“决前一日二复奏,决日又三复奏”。司法官违反复奏规定的,要被处罚。

18.简述“唐律”处理涉外案件的原则。

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即同属一个国家的外国人,在中国自相侵犯时,根据该国的法律来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如果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两个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互相侵犯时,则按唐朝的法律处理,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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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简述唐代中央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能。

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以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现可疑,徒、流以下案件驳令原审机关重审或迳行复判,死刑案则移交大理寺重审。

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 “三司推事”: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大案。 20.简述宋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1、赦,凡有关罪与罚的规定。 2、令,关于约束禁止的规定。

3、格,有关吏民等级及论等行赏的规定。 4、式,有关体制楷模的规定。

5、断例,即判案的成例。审判的典型判例加以汇编

6、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件有约束力。 7、申明,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

8、看详,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赦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21.简述“宋刑统”体例上的变化。

《宋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概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其特点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其篇目、内容与《唐律》大体相同,也是12篇502条;二是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等条文作为一门;三是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四是《宋刑统》删去了《唐律》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 22.简述宋代折杖法的主要内容。

宋建隆四年颁行了“折杖法”。规定除死刑以外,其它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它改变了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意在笼络人心。具体的折换变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依原刑分别杖七下至二十下,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别杖十三下至二十下,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别折换成十七至二十下,杖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对缓和社会矛盾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在具体执行当中也存在弊端。因此,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的折杖法重作调整,减少了对轻刑犯的伤害。

宋太祖统一全国后,为了巩固新建立的政权,缓和阶级矛盾,取得民心,制定了旨在改革“五刑之苛”,减轻刑

罚的“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即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杖刑、笞刑的办法。 23.简述宋代的中央司法机构。

宋朝沿袭唐制,中央仍以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为三大司法机关,各机构职责相沿未改。太宗淳化二年(991年),为加强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朝廷于宫禁中增设审刑院,置知院事一人、详议官六人。全国上奏案件,须先经审刑院备案,再发交大理寺审理和刑部复核,然后由审刑院详议,并奏请皇帝裁决。这实际是在刑部之上又增加了一级复审机构,剥夺了大理寺和刑部的部分权力,使审判和复核程序复杂化。神宗元丰三年(1080年)改革官制,裁撤审刑院,将其职权归还刑部。此后,凡奉皇帝诏命所立案件,由朝官临时组成制勘院审断;由中书省下令所立案件,由诸路监司及州军等派官临时组成推勘院审断,从而保证了皇帝对重大案件的直接控制。此外,枢密院有权参与军政案件的审判监督,三司及户部有权参与财政赋税案件的司法审判。

①大理寺是中央审判机关,内设左断刑、右治狱。凡地方各州报请复审及地方官犯罪案件由左断刑负责;凡京师百官案件由右治狱负责。同时将“审”、“判”分开,审讯归断司,用法归议司。

②刑部负责大理寺 …… 此处隐藏:753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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