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法制史题库考试复习题答案(3)
2.试述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出礼则入刑。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二者在规范内容、社会功能、实施上不尽相同:
(1)从规范的内容来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的范畴,它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 (2)从社会功能来看,礼起到“禁恶于未然”的作用,而刑则起到“禁恶于已然”的作用。
(3)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是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并且西周时期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制原则,以上可见礼与刑在实施方式、实施对象上存在着巨大差别。
3.试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代表旧贵族统治的不成文法律体系已经瓦解,以新的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向中国法律的历史舞台。 (1)公布成文法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2)公布成文法客观上为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3)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
(4)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为战国及战国以后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4.试述“法经”的结构及其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法经》是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候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六篇。《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其主要内容是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包括三部份内容,第一至第四篇为“正律”,主要是惩办盗贼;第五篇“杂律”是惩办除盗贼以外的犯罪,如淫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等。第六篇“具律”是关于加刑或减刑的规定,即一般的判刑原则。
《法经》在我国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对各国立法曾产生很大的影响,商鞅就是携带《法经》入相于秦,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同时对以后的封建立法也有很大影响。说明《法经》的确是封建律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也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5.试述西汉前期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变。
由于汉朝社会政治经济前后发生很大变化,其法制指导思想也相应发生很大变化。
从总体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汉高祖至文景时期。汉初,面对严重的经济破坏与人民渴望宽缓喘息的要求,为了巩固政权,不再蹈秦朝覆辙,汉朝统治者采取了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的法制指导思想。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推行“无为而治”的结果,使汉朝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汉武帝以后。经过汉初至武帝之前70年的恢复与发展,奠定了强大的物质基础,地主政权得到巩固。但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也逐渐强大,与中央集权发生矛盾。最高统治集团要求加强中央集权,董仲舒提出了“《春秋》大一统”的主张,在政治上要求实行君主专权;思想上要求“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法律上要求“大德而小刑”、“德主刑辅”。上述建议,基本上被汉武帝采纳。因此,汉武帝以后便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德主刑辅”的治国之道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 6.试述汉代文、景帝刑罚改革的原因、内容和意义。
秦朝以严刑酷法行其暴政,最终导致秦朝的垮台。汉初,西汉统治者总结了秦朝灭亡的教训,认识到轻徭薄赋、省减刑罚、让人民休养生息乃是争取民心、使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而要推行这种政策,又应该有相应的理论作指导。在汉文帝实施刑罚改革以前,汉代的刑罚制度基本上承袭了秦朝的刑罚体制。而秦朝的刑罚制度,不仅方法残酷,体系也比较混乱,肉刑、徒刑常结合使用,刑种之间的轻重等差异不是很严格、固定,因而从整体上看仍显得不够系统和严密。西汉初期由于政治和经济条件的限制,无法对继承而来的刑罚体系中的弊端进行改革。经过西汉初期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以后,汉代的政治经济在文景之际得到迅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也大大提高,这就为刑制改革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一)汉文帝时期
汉文帝适应形势的需要,于公元前167年下诏废肉刑,进行刑制改革。文帝在诏令中称\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这是为政者的\不德\造成的,表示用其他刑罚手段来代替肉刑。之后,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方案:把黥(脸上刻墨并服无期刑)改为髡钳城旦(有期刑附加头发剃光、脖子上套铁圈),把劓(割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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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并服无期刑)改为笞三百(有期刑附加打三百板子),把斩左趾(斩去左脚并服无期刑)改为笞五百(有期刑附加打五百板子),把斩右趾(斩去右脚并服无期刑)改为弃市(死刑)。这样,传统的墨、劓等刑罚制度至此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新的问题:一是把原先斩右趾的刑罚上升为死刑,这是从轻改重;二是斩左趾及劓刑分别改处笞五百和笞三百,笞数既多,也难保活命,往往是笞未毕而人已死。因而班固评论说:\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说明需要进一步改革。 (二)汉景帝时期
汉景帝时期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把笞五百减为笞三百,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第二次把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成笞一百。还规定:竹板长五尺,宽一寸,末稍薄半寸,并削平竹节;笞打的部分是臀部,笞打过程中不得换人。
(三)刑制改革的意义
肉刑本是奴隶制的刑罚,它在汉初之所以仍被采用,是奴隶制残余在刑罚制度上的反映。文景二帝废除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尽管在刑制改革的过程中,局部范围内曾有过一定程度的反复,甚至有倒退;比如斩右趾刑改为死刑弃市,由轻变重;宫刑本已废除,但后来又予恢复;等等,但这些毕竟都属支流。废除肉刑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相对文明。改革后的汉朝刑罚,除死刑外,主要是劳役刑和笞刑,这就为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因此,文景二帝改革刑制,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7.试述汉代春秋决狱的历史意义。
正面 “春秋决狱”的核心是“论心定罪”,也就是按当事人的主观动机、意图、愿望来确定其是否有罪及量刑的轻重。春秋决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罚株连家族的问题,对减轻秦朝以来的严酷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帮助。“春秋决狱”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当时的汉朝政权统治,并将儒家思想带进法律之中,进一步加强儒家思想对统治阶级的影响力。
负面 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及模糊性,尤其是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也模糊处理,也为后世的“文字狱”等统治者的 …… 此处隐藏:860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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