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法制史题库考试复习题答案
中国法制史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墨刑 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黥qíng刑) 2.刖刑 yue是砍去罪人足的重刑(剕刑)
3.圜土 古代正式监狱的名称。传说因狱墙、狱窗皆为圆形而得名 4.吕刑 西周时吕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关赎刑的刑书 5.非眚 shěng即是故意,是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 6.惟终 是指惯犯,是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
7.质剂 西周时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关系,据史料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 8.七出 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种理由。所谓“七出”,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女子若有上述七种情形之一,丈夫即有合法休妻的正当理由。
9.三不去 又称\三不出\,中国古代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三不去\是为维护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统治秩序而定,对当时的婚姻关系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10.五听 是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即“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11.铸刑鼎 春秋时期晋国赵鞅把范宣子所著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又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鼎”。
铸刑书,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公布成文法典。
12.竹刑 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在综合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故称“竹刑”。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编,本无法律效力,后被郑国采用,才产生了法律效力。竹刑比刑鼎便于携带和流传,是新兴地主阶级对法律制度改革的又一成果。
13.法经 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法经》在中国传统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14.云梦秦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包括法律条文、法律解释和有关诉讼规则等三个部分,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15.为吏之道 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简之一,此简共有51支,是一篇私人杂记。 16.髡刑 kūn是剃去罪人头发鬓毛的刑罚,是一种耻辱刑。 17.九章律 汉朝建立之后,汉高祖命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九章律》是在原秦律六篇《盗律》、《贼律》、《网律》、《捕律》、《杂律》、《具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三章,合为九章,称之为《九章律》。通常所说的汉律,即指《九章律》。
18.左官律 汉代专门法律。汉武帝规定在诸侯国任职为左官,地位低于中央任命的官吏,且不得进入中央任职,以此限制诸侯王网罗人才。汉代以“右”为尊,以“左”为卑,官吏违犯规定私自到诸侯国任职,构成左官罪,依《左官律》追究刑事责任。左官罪即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体现了尊君抑臣的思想。
19.汉代读鞫 ju鞫即审讯,引申为记录犯人罪状的文书,因而读鞠即为宣读记录犯人罪状的文书,亦即宣读判决书。 20.上请 汉代刑罚的适用原则之一,指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理,须通过廷尉直接上奏皇帝进行请示,由皇帝根据犯罪者与皇室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功劳的高低大小,决定刑罚减免与否的制度。 21.春秋决狱 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
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是仅依据汉律审案。
22.魏律 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作《新律》18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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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北齐律 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以后的隋律、唐律发生了重要影响。
24.名例律 名例律的产生是由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编撰《法经》中的《具法》演化来的。 即“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它具体规定了各篇通用的刑名以及刑罚适用的共同原则。唐名例律内容主要为“五刑”、“八议”、“请”、“减”、“赎”、“官当”、“官免”等。
25.重罪十条 始于北齐律。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26.官当 官当是允许以官品或爵位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这种官当制度,进一步赋予封建官僚以法律特权,使他们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27.开皇律 共十二篇五百条,本着删繁就简,以轻代重为原则。在刑罚制度上,《开皇律》确立了封建时代比较进步的五种刑名,废去一些残酷的刑罚。《开皇律》对后代封建法律制度影响极大。 为巩固隋朝统治,,隋文帝杨坚下令修订刑律,史称开皇律。 28.唐律疏议 书名,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所作的注解全书,是中国现存的最古老、最系统的法律著作。
29.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年间编撰。它以“以官统典”为原则,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方法,将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部分,共30卷。
30.五刑 五刑最早确立于〈开皇律〉中。包括笞、杖、徒、流、死。笞刑分五等,从十至五十,每等加十。杖刑分五等,从六十至一百,每等加十。徒刑分五等,从一年到三年,每等加半年。流刑分三等,从二千里到三千里,每等加五百里。死刑分二等,绞、斩。
31.十恶 中国封建王朝为维护专制统治而规定的十种不可赦免的罪名,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2.唐律公罪 公罪,指因公犯罪,是指由于承办公事不力、失误或差错造成的犯罪。
33.唐律私罪 私罪,指与公务无关的私人犯罪,以及对法律制度和政令欺诈不实,接受请托徇私枉法等等。所以私罪有两种:一是和公事无关系的违法犯罪,如强奸、盗窃等等;一是利用职权,贪赃侄法或诈取私利等等,虽与公事有关,也以私罪论处。
34.唐律类推 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 …… 此处隐藏:792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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