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海口会议纪要(2)
在经历较长时间调研的基础上,通过与中央相关部门反复沟通、多次协调,最后根据中央确定的精神,就不良债权转让问题以及相关案件的处理形成了共识:不良债权的政策性和商业性剥离以及相关的转让行为是在特定时期、特定背景下出现的特殊金融债权处置行为,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及相关纠纷案件的审理,事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关职工利益保障和社会稳定,事关国有资产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案件的处理,并非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以政策性为主、法律性为辅的社会经济问题。人民法院既要尊重不良债权转让的市场性和交易行为的自治性,又要尊重不良债权形成的历史背景,在坚持市场化的前提下,着重审查并矫正转让过程以及其中出现的不公平情形,这就是《纪要》所体现的价值衡量和价值选择。
二、审理原则与裁判理念
审判原则事关民商审判工作的发展方向,裁判理念关涉对民商审判工作本质和审判规律的把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在充分了解问题背景、价值考量以及司法立场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握和坚持四个原则和理念。
原则和理念之一: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纪要》明确指出:“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国法院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的监控”。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是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工作的重要原则。我们认为,虽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国家在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监管更趋灵活,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放弃国有资产监管和金融安全监控,适当干预并不意味着不干预,不良资产的剥离并不等于不良责任的剥离。特别是在全球性金融危机正在蔓延的形势下,人民法院要公正妥善地审理此类纠纷案件,必须从国家政策精神的目的出发,以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为依托,本着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的宗旨,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这既是《纪要》所体现的“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价值所在,也是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工作的历史责任所在。
原则和理念之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纪要》指出:“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涉及企业重大经济利益。人民法院要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依
法妥善公正地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是主要的市场主体。只有企业搞活,市场才能搞活;只有企业发展,经济才能发展;只有企业稳定,社会才能稳定。应当看到,中国的国有企业承载着建国以来几代人艰苦努力和无私奉献的劳动成果,虽然经济改革和体制转型是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但在坚持市场化的路途中必须确保改革成果和国民财富的公平分配。国有企业改革和不良债权处置过程中之所以呈现出“矛盾突出、纠纷增多、规模扩大”的特点,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各种不公平分配。分配不公必然发生纠纷,而此类纠纷一旦处理不当,必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和社会经济乃至政治稳定。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深刻认识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维护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这既是《纪要》所体现的“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价值所在,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
原则和理念之三: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纪要》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将法律条文规则的适用与国家政策精神的实现相结合,将坚持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平等保护等理念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做到统筹兼顾,避免机械执法,确保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统一”。我们认为,“实现国家政策精神”、“结合经济政策和社会影响”等,体现出人民法院尊重历史,保障现实社会分配公平合理的价值取向;“坚持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坚持平等保护理念”、“适用法律条文规则”等,彰显着人民法院要坚持并保障市场化方向和道路的价值取向。因此,坚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原则,意味着人民法院要统筹兼顾市场经济下的法律规则和计划经济下的历史问题,在坚持市场化方向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纠纷案件的平衡处理和社会分配的公平合理,这就是《纪要》所蕴含的“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展望未来”价值逻辑之体现。
原则和理念之四: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纪要》强调:“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尽最大可能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由于此类案件中蕴含着前述诸多相互冲突的价值因素,因此在纠纷中国有企业债务人、担保人与资产公司尤其是新的受让人之间情绪对立、矛盾激化。加之,无论是企业积累的几代职工的劳动成果,还是企业欠下的不良金融债权,在经历长
时间多次数改制后,很多企业资产状况和债权债务数额呈现出非常复杂的特点。有鉴于此,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平衡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坚持“优先调解、调判结合”原则,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国家政策和《纪要》精神,澄清当事人对法律和政策的模糊认识。既要向受让人说明不良债权的特殊性质,清收债权时要尊重历史和考虑国有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只有协商和解才能实现共赢,盲目博弈只能出现零和结果;又要促使债务人认清受让人与金融机构在法律地位上并无实质区别,任何合法债权均应清偿,打消国有企业债务人期冀国家豁免、逃避债务的幻想;积极引导各方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互谅互让、友好协商履行债务。
三、案件受理与诉讼管辖
近年来,由于此类案件相关规则模糊和政策各异,各方矛盾难以协调而致使人民法院陷入左右为难、进退维谷的困境,因此很多法院不得不采取“暂缓受理、暂缓审理和暂缓执行”此类案件的做法。鉴于目前此类案件的相关规则和政策已经比较明晰,为此《纪要》明确规定: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及《纪要》有关规定精神涉及的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就实务中关于受理和管辖方面争议较多的问题做出专门规定。
(一)关于以国有银行为被告的问题
在案件受理方面,原国有商业银行能否成为被告,可谓实务中最具争议的问题。该问题争论来源于最高法院[2004]民二他字第25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家根据有关政策实施的,具有政府指令划转国有资产的性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该答复的法理基础是:对于设定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政府、法律关系内容各方当事人并无选择权、资产转移无对价或者对价不平衡的行为,虽然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但实质上是行政性调整、划转行为所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商事案件受理范围。但是,事物发展通常超出预想。在这种行政划转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时,受害人能否对国有商业银行提起诉讼,便成为备受争议的问题,并导致各地法院判法不一。我们认为,国家剥离不良债权的战略目的在于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和最
大限度保障国有商业银行的安全,如果受理债务人或受让人对 …… 此处隐藏:368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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