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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加发[2007]48号--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5
导读: (四)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应为“无代价抵偿货物”(代码为“3100”); (五)被更换的零部件是否已退运或放弃; (六)对被更换的零部件超过三个月尚未退运的,须收取与维修件进口税等额的风险担保金; (七)核对

(四)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应为“无代价抵偿货物”(代码为“3100”);

(五)被更换的零部件是否已退运或放弃;

(六)对被更换的零部件超过三个月尚未退运的,须收取与维修件进口税等额的风险担保金;

(七)核对企业提交的原设备进口货物报关单,属异地关区的,需经原设备进口地海关确认。

第五十七条 对以保修期内免税方式出仓的维修件,仓库主管海关应做好被更换的零部件退运或放弃等手续的跟踪销账。

第五十八条 保税仓库企业如申请以集中报关方式出仓的,仓库主管海关应履行书面批准手续,海关应收取企业集中报关的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写明集中报关的商品名称、发货流向、发货频率、合理理由等。

第五十九条 海关按以下要求办理集中报关手续: (一)根据企业资信状况和风险度,仓库主管海关可收取保证金;

(二)集中报关的时间应根据出货的频率和数量价值等合理设定;

(三)为保证海关有效监管,企业当月出库的货物最迟应在次月5个工作日前办理报关手续,并不得跨年度申报; (四)集中报关申请应报仓库主管海关分管关长审批,并存档备查。

第六十条 企业在设立保税仓库后申请开展简单加工后出仓的,仓库主管海关应收取企业书面申请,并注意审核是否符合对货物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的特征。 第三节 货物的流转管理

第六十一条 保税仓库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其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往来流转的货物,按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保税仓库和特殊监管区域或其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在同一直属关区内的,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不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 第六十二条 保税仓库货物转往其他保税仓库的,应各自在其仓库主管海关报关,报关时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再办理出口报关。

第四节 保税仓库货物的延期和放弃管理

第六十三条 保税仓库申请保税仓库货物延期的,海关应收取以下单证:

(一)申请延期报告;

(二)申请延期货物清单,清单应包括原入库日期、品名、数量、金额、存放库位等; (三)其他必要单证。

第六十四条 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货物存储期延期后一般不应超过2年,如延期后货物存储期未超出2年的,由仓库主管海关批准。

特殊情况下,延期后货物存储期超出2年的,应报直属海关批准。

第六十五条 保税仓库货物超出规定的存储期限未申请延期或海关不批准延期申请的,仓库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办理超期货物的退运、补税、放弃、销毁等手续。

企业逾期3个月未办理上述手续的,海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六条 保税仓库货物申请放弃处理的,仓库主管海关按放弃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程由总署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7年1月26日起施行。 附件:

1.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

2.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 3.海关保税仓库情况登记表

4.关/处保税仓库变更/延期通知书

5.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盘查报告表

6.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抽查巡查报告表 7.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件保修期内维修免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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