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加发[2007]48号--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
海关总署文件 署加发〔2007〕48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
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依法行政,统一、规范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的具体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海关对保税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海关应使用H2000保税仓库电子账册,对保税仓库的备案、变更、进出口进行管理。
第四条 直属海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协调、规范本关区内保税仓库的监管业务。仓库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实际监管。
第二章 保税仓库的设立
第五条 直属海关应制定本关区保税仓库布局规划,并对外公布。布局规划在对外公布后,向总署备案。
保税仓库布局规划调整后应重新对外公布,并向总署备案。
第六条 企业设立保税仓库的申请,由拟设立的保税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
第七条 仓库主管海关受理申请时应收取以下单证: (一)《保税仓库申请书》;
(二)《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 (三)可行性报告;
(四)经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和地税); (六)股权结构证明书复印件(合资企业); (七)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以及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属租借房屋的还应收取房屋租赁合同;
(九)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十)仓库管理制度;
(十一)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收取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
(十二)经营企业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 (十三)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十四)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时,如仓库已建成或租赁仓库经营的,海关应一次性收取以上所有单证、文件;如保税仓库尚在建设中的,以上第(八)、第(十三)项单证可缓收,在仓库验收时收取。
第八条 仓库主管海关负责审核仓库经营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件,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章确认。 第九条 仓库主管海关收到企业申请之日,即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对申请人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
第十条 仓库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附件1)将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主管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仓库主管海关应留存企业申请文件资料一套,以备建档。 第十一条 海关受理设立保税仓库申请后应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一)申请企业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申请公用型保税仓库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应有仓储业务,申请自用型仓库的企业,必须符合总署对自用型保税仓库的定义;
(三)申请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应有进口设备供应商和经营企业关于设备售后维修的协议或合同;
(四)申请企业注册资本应达到300万人民币;
(五)申请企业应当已在海关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但不得同时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
(六)申请企业应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七)申请企业应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且保税仓库的营业场所地址、面积等应与提供的房产证相符;
(八)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应当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九)保税仓库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十)申请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十一)申请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应达到1000万美元;
(十二)经营企业应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十三)申请设立公用型保税仓库和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面积不应低于2000平方米;
(十四)申请设立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的,容积不应低于5000立方米;
(十五)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应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十六)保税仓库应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保税仓库尚未建成的,第(十三)至(十六)项的要求可在验收时审核,但应要求企业的申请材料中承诺达到这些条件。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设立后一年内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收取下列单证: (一)企业验收申请;
(二)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三)产权证明,租借房屋的还应收取房屋租赁合同(申请时已收的除外);
(四)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十三条 仓库主管海关应自接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验收。验收时,应核实以下事项:
(一)仓库面积或容积是否符合批准的面积或容积; (二)仓库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等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三)是否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四)是否具备仓库作业必需的设备和与海关联网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其他需验收的事项。
第十四条 验收结束后,仓库主管海关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附件2);同时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附件1),报直属海关审批。
直属海关自收到仓库主管海关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必要时可会同仓库主管海关进行实地核实。直属海关审核验收通过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对验收不合格的,海关应书面告知仓库经营企业。 第十五条 保税仓库通过验收后,由直属海关统一制作下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批准企业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六条 直属 …… 此处隐藏:238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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