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比版 - 图文(3)
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三十九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第四十三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四十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托辩护人辩护。 第四十四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一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五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 11
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 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 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五章 证据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2
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 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的,应当追究责任。 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13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罚。 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 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 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 14
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 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 …… 此处隐藏:187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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