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比版 - 图文
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注:未修改内容为仿宋体,新增加和修订的内容为黑体。删除内容加 。
修正前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修正后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 1
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 2
终审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终审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得辩护。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利。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为,有权提出控告。 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二款移至新条文第二百七十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 3
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 此处隐藏:274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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