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比版 - 图文(2)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判。 第二十七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 6
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人。 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7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托辩护人。 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8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益。 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 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通信。 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通知看守所。 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人,可以了 …… 此处隐藏:232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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