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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6
导读: 第八十二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本年度实际征缴和支出、结余情况及征缴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下年度征缴计划和待遇支出计划,编制预算草案,按程序报批。 省级经办机构要根据下级经办机构预算,编制下年度基金收支

第八十二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本年度实际征缴和支出、结余情况及征缴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下年度征缴计划和待遇支出计划,编制预算草案,按程序报批。 省级经办机构要根据下级经办机构预算,编制下年度基金收支计划。

第八十三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批准的预算,填制预算报表,将其传给征缴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并根据征缴情况及实际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财务管理环节要根据具体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

第五节 决 算

第八十五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决算编制工作需求,于年度终了前核对各项收支,清理往来款项,同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对账,进行年终结账。

第八十六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编写报表附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对重要指标进行财务分析,形成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第八章 稽核监督

稽核监督环节包括参保对象稽核和内部监督等内容。

第一节 参保对象稽核

第八十七条 稽核监督环节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采取以下方式确定稽核对象。 ㈠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㈡根据数据库信息异常情况确定;

㈢根据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件等资料确定。 ㈣根据国家和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十八条 稽核监督环节向被稽核对象发出《辽宁省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进行实地稽核或书面稽核。稽核内容包括: ㈠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查验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审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是否符合规定,各种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㈡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查阅参保单位《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明细表》、《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劳动工资统计台账》及与缴费基数有关的会计总账、明细账、原始凭证、年度会计决算表及职工名册、人事档案等,核实参保、缴费人数、缴费基数。

㈢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状况。

通过核查离退休(职)人员户口簿、身份证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提供的生存证明等,确定生存状况。通过审查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在校证明或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及其他资料,核定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遗属生活补助费行为。

㈣欠费单位的缴费能力。

定期或不定期对长期欠费的参保单位进行稽核,审核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综合评估缴费能力。对因特定原因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稽核监督环节收到征缴环节传送的信息后,对其财务状况和缴费情况予以稽核。符合核销条件的,按程序报批,将审批的核销欠费信息及资料送征缴环节。

㈤按有关规定,需稽核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九条 稽核监督环节根据稽核情况填写《辽宁省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全面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凭证等资料。

第九十条 稽核监督环节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和取得的证据,填写《辽宁省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或《辽宁省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下达被稽核对象。

第九十一条 稽核监督环节将《辽宁省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送征缴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并根据其执行情况建立稽核处理信息。

第九十二条 稽核对象不履行《辽宁省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处理意见的,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稽核监督环节通知征缴环节下达《辽宁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或通知待遇支付环节追回冒领金额。对拒不执行的,填制《辽宁省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节 内部监督

第九十三条 稽核监督环节依据工作计划、群众举报等确定内部监督(内审)对象,按程序报批。

第九十四条 内审计划批准后,稽核监督环节组织实施。内审内容主要包括:

㈠抽查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的有关原始资料,验证参保单位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核定的真实性;

㈡抽查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验证是否按核定基数征缴,验证个人缴费记录的真实性;

㈢抽查离退休(职)人员缴费情况及个人帐户等原始资料,验证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标准的准确性;

㈣抽查离退休(职)人员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养老金标准等与调整待遇有关的原始资料,验证待遇调整的准确性;

㈤抽查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情况、供养直系亲属证明等原始资料,验证待遇领取资格的准确性;

㈥抽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帐目凭证,验证基金收支的正确性; ㈦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需内部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五条 稽核监督环节记录内审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内审记录和有关证据提出整改意见,按程序报批后送相关执行环节,并跟踪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各业务环节应按照有关规定向负责统计工作的业务处(科)传送本环节业务台帐。统计处(科)对各业务台帐信息进行整理、汇总,编制各类统计台帐、统计报表和资料,与相关业务环节进行核对,撰写分析报告。

第九十七条 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填写的原始表格,需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签字盖章,注明经办日期;各业务环节之间传递信息的表格,转出、转入环节需认真复核,确保无误,经办人、审核人、复核人、主管领导均需要签字盖章。

第九十八条 各业务环节应按有关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密级,妥善保管,并做好电子文档的备份工作。

第九十九条 经办机构要加强和规范票据管理,按照规定进行票据的印制、填写、整理、保管、销毁等工作。

第一百条 本规则由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地区经办机构可根据本规程制定经办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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