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手段,本着统一、规范、科学的原则,依据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和辽政办发[2003]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将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征缴、个人帐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环节。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第四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本规程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进行业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和补证等环节。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五条 凡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依法申报参加社会保险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其填报《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㈠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文件;
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㈢各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㈣法人代表任职文件及身份证;
㈤符合参保条件成建制转入的单位,在提出登记申请的同时要提供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基金转移单》及《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明细表》; ㈥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通过的,留存《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和上述证件复印件,建立登记资料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七条 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第八条 登记环节要求参保单位填报《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㈠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㈡社会保险登记证;
㈢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登记环节受理参保单位报送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和相关资料(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证明、原社会保险登记证等)。审核无误后,变更参保单位登记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新《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十条 参保单位发生撤消、合并、分立、整建制跨统筹范围转出等情形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登记环节要求其填报《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㈠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撤消、合并、分立的有关文件;
㈡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接受的证明; ㈢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登记环节受理参保单位报送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和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通知征缴、帐户管理及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环节,对个人帐户记录和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进行相关处理,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第四节 年检和补证
第十三条 登记环节定期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要求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填报《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年检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㈠《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㈡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㈢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表格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 ㈡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㈢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㈣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㈤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登记环节将审核意见送征缴、帐户管理和待遇支付等环节征求意见,根据反馈信息确定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盖年检章,4年期满的予以换证。
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遗失的,要及时向登记环节提出补办申请。登记环节受理参保单位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后,调阅该单位登记档案资料,核准情况后,在10个工作日内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包括年度申报、月缴费申报核定、补缴申报核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四个环节。
第一节 年度申报
第十七条 征缴环节每年12月底前为参保单位核定下一年度缴费基数。要求参保单位报送以下资料:
㈠《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明细表》(附软盘); ㈡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人员调资调待审批表; ㈢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及缴费人员月工资表; 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征缴环节受理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审核无误后留存,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缴费基数。
第二节 月缴费申报核定
第十九条 征缴环节按月核定参保单位当月缴费金额,生成缴费明细表,开具《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表(当期)》,作为参保单位缴费及代扣代缴依据。
第二十条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核定当月缴费基数时要报送以下资料: ㈠《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员增减情况变化表》; ㈡《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减变化表》; ㈢人员增减相关证明材料;
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征缴环节根据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增减变化情况,核定其当期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开具《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表(当期)》。
第二十二条 征缴环节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当期缴费基数等信息。对中断或终止缴费的人员,记录中断或终止缴费的类型、日期、原因等,通知帐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环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补缴申报核定
第二十三条 征缴环节根据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台帐,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填制《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通知书》,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
第二十四条 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性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征缴环节要与其签定补缴协议。
第二十五条 参保单位根据《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通知书》或补缴协议
办理补缴,征缴环节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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