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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中铁四局项目管控约束性条款的通知(9)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1
导读: 尽量高挂,但距顶部的距离应不小于0.15m;洞内变压器洞室应在明显地点加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和“高压危险”牌。 第六十二条 洞内各工作面与洞外调度应始终保持通讯畅通,备作突发事件应急通讯选择有线电话。电

尽量高挂,但距顶部的距离应不小于0.15m;洞内变压器洞室应在明显地点加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和“高压危险”牌。

第六十二条 洞内各工作面与洞外调度应始终保持通讯畅通,备作突发事件应急通讯选择有线电话。电话机宜采用防水、防震的防爆电话机,安装在距工作面最近的洞室或有防护设施的台架上。

第六十三条 对于勘察设计或超前地质预报揭露有可能出现瓦斯或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的隧道,施工时必须备配气体检测仪器,按要求进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开挖面瓦斯浓度必须小于1.0%,一氧化碳浓度小于30mg/m3,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5%,氮氧化物浓度在5mg/m3以下,隧道内气温不得高于28℃。

附件3:

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约束性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结合我局项目特点,针对铁路营业线要求,与既有线平行、交叉、接入,在既有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含上跨、下穿既有铁路),影响既有线设备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施工均纳入条款管理。

第一章 管理性要求

第二条 项目部必须配备《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路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局《施工技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和制度。

第三条 施工前必须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作业区段必须与实际情况一致。

第四条 必须按照局要求的监控层级和审批要求编制上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经过批复后方可组织施工,并有专项的安全措施、安全预案等内容施工。施工中需调整按照本条款重新报批。

第五条 必须有路局批准的施工计划方可施工,施工前必须通知设备管理单位派人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护。

第六条 机械设备必须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要求严格把关,操作人员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对所有设备进行编号登记。

第二章 施工防护

第七条 在距行车线20米范围内施工未与行车线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必须设置防护,并设置驻站联络员,10米范围内车辆不得调头作业。

第八条 驻站联络员、施工防护员必须是经铁路局培训合格的正式职工担任,一律持证上岗。

第九条 驻站联络员与防护员施工现场必须配带齐全防护备品,手旗(灯)、号角、火炬、响墩、对讲机、短路铜线、通话记录本、上岗证、臂章。

第三章 施工路料

第十条 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小于1.5米,站台上堆放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米。靠近线路堆放材料、机具等,不得侵入建筑接近限界,道碴、片石松散料堆放高出轨顶不大于300mm、距外侧钢轨不小于810mm、坡度不陡于1:1。

第十一条 施工中使用的钢轨、轨枕、扣配件、道砟、道岔等轨料严禁侵入铁路行车限界,应放置平稳,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拆卸的旧轨料应及时清理出铁路行车限界,按指定地点堆码稳固。

第四章 施工作业

第十二条 营业线施工中每个独立作业工点必须实行领导跟班制度,施工人员必须100%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劳务工必须有正式职工带领方可作业,不得单独作业,上道作业人员造册点名。

第十三条 基坑、土石方、管道、电缆沟开挖施工必须先行探明地下管线,并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到场配合,留有影像记载。

第十四条 大型机械邻近营业线施工必须实行“一人一机”, 在线路侧10米范围内机械作业不得调头,在列车临近时要停止作业,机械停止作业时,要及时收机并撤到安全限界外。

第十五条 影响铁路营业线线路稳定的施工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监控量测点,并及时进行量测。

第十六条 施工临时道口必须经铁路局审批,设置专人看守或道口设施、标志、备品齐全。电化区段设置的临时道口要设限高架;大型机械设备通过道口必须安排专人监控。

附件4:

地基处理工程施工约束性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地基处理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安全、质量、技术等方面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约束性条款。

第二条 本条款适用于铁路、公路、房建和市政等部分常用地基处理桩的施工管理。

第三条 各项地基处理工程要严格执行按工序分包的管理模式,严禁包工包料。协作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并且施工前与项目经理部签订书面工序分包合同。

第二章 施工前准备

第四条 项目部在熟悉设计文件的基础上,了解工程的设计标准、技术条件和相关要求,结合施工调查,进行图纸审核,并做好核对记录。主要内容包括:水文及工程地质情况,设计要求桩端进入的地层;设计参数,桩型、桩长、布置形式、间距、工艺及设备等要求。

第五条 在施工调查及图纸审核的同时,应对地基处理地段进行地质补充勘探或核查,主要方式有挖探、静力触探、动力触探,必要时进行地质钻探。

第六条 试桩前做好所需的各种原材料、配合比试验,依据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针对地基处理类型、施工设备、地质情况编制详细的试桩方案,明确采集参数及记录格式;每种工艺的试桩数量按设计或规范执行,在未明确规定时不得少于3根。

第七条 工艺试桩过程控制:必须有技术人员现场监控,并记录施工过程情况;特别是工序转换的时间、电流值、材料消耗等控制参数。

第八条 试桩结束后应进行工艺试桩检测:根据不同的试桩类形,按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检测时间、指标进行检验。

第九条 工艺试桩报告:包括试桩的各种记录、原材料及配合比检测报告、试桩检测报告、各种工艺分析、结论(包括推荐的工艺参数及设备型号)等。

第三章 施工过程中管理

第十条 严格按照工艺性试桩报告总结出的工艺性参数进行正式施工;当出现与试桩参数不符的情况时,在排除人为及设备原因后,应进行地质补勘查明原因,需上报设计及监理的应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对于施工及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别是操作手、旁站人员、领工员等;培训应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由专业人员进行授课,并对所有学习人员进行考核,同时留存与培训的相关影像及培训讲义、试卷等资料。

第十二条 地基处理施工设备应由工艺性试桩确定,对于不符合的设备应进行试桩后方可使用;各种施工机具应配备相应的自动记录仪,有要求的应配置诸如:垂直度观测装置、深度记录装置、电流表、水泥(浆体)记录仪等。

第十三条 桩机就位前应进行场地平整,清除桩位处的一切障碍物,场地低洼处应进行回填夯实,桩位标记应醒目、准确。

第十四条 依据试桩总结报告编制具有可操作性作业指导书及技术交底书,技术交底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包括机械操作手、旁站人员、领工员、质检员及分管生产的副经理等。

第十五条 项目部应根据工程情况及人员数量制定合理的旁站管理制度,现场每台桩机设备均应设有专人进行旁站,同时配备相应的工具(如卷尺、计时器、比重计等),每根桩均应有真实的记录,记录表由旁站人员及操作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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