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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中铁四局项目管控约束性条款的通知(8)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1
导读: 读数,最迟不得超过24h。 第四十一条 隧道二衬至掌子面之间必须按规定频次连续监测,不得随意终止,终止监测点须经项目总工同意,对于施工破坏的监测点应及时补设。 第四十二条 监控量测外业数据必须进行闭合测量,

读数,最迟不得超过24h。

第四十一条 隧道二衬至掌子面之间必须按规定频次连续监测,不得随意终止,终止监测点须经项目总工同意,对于施工破坏的监测点应及时补设。

第四十二条 监控量测外业数据必须进行闭合测量,并记录量测量时现场工况,在外业测量时发现监测数据达到预(报)警值,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并及时原因分析和采取措施。

第四十三条 量测数据处理应及时、准确,绘制时态曲线,并进行回归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最大位移值,根据量测结果进行隧道稳定性综合判别。

第四十四条 量测数据应分级管理,当日量测结果应当日反馈至项目经理、总工及相关管理人员,当拱顶下沉、水平收敛速率达5mm/d或位移累计达100mm时,应暂停掘进,并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

第九章 机械设备管理

第四十五条 隧道施工主要机械设备如通风机、空压机、变压器、衬砌台车等设备应由项目经理部提供,不得由外协队伍自带。

第四十六条 外部劳务队伍自带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提报设备配备清单(内容主要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状况、生产厂家),经项目经理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场。

第四十七条 所有进场设备均要进行验证,由项目部组织对进场设备检查。要求机况良好、证照(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等)齐全、外观整洁、技术性能优越,机械操作手持证上岗,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按规定调换。

第十章 火工品管理

第四十八条 基本要求

1、现场应建立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和库区看守员岗位职责,其中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且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2、单据填写须规范,不得涂改;爆破员、押运员、安全员须按要求各自妥善保管单据,以备核查。

第四十九条 建库

1、储存库区四周应设密实围墙,围墙到存库墙脚的距离不小于5m,围墙高度不低于2m。

2、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地面储存库之间距不小于20m,储存库与雷管储存库必须分别建造,距离不小于30m(总公司要求是30m,国家标准是12m);值班室距雷管库房的距离不小于20m。

3、储存库门宽度不小于1m;门口8m范围内不得有枯草等易燃物,储存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m范围内不得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储存库区内不得堆放易燃物和种植高棵植物,草原和森林地区的储存库周围必须修筑防火沟渠。

4、储存库区必须设高位水池,或设消防水池并配备消防水泵,水池储水量不少于15m3;储存库区内单个储存库必须配备至少两个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5、储存库电气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防爆手电筒或手提式防爆灯。禁止电气线路跨越储存库。地面库的防雷设施应按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规定设防。

6、进入雷管储存库操作的人员应穿符合相关要求的防静电鞋、防静电服或纯棉工作服;雷管储存库和发放间地面和台面应铺设导静电橡胶板,且应接地;进入发放间的作业人员,应经泄放静电后才能进行操作。

7、防雷设施必须定期检查(其接地电阻不小于10欧姆)。 第五十条 购料

爆破物品的购买由物资部门统一负责,持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按规定到具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厂家、企业购买爆破物品,购买后按当地公安机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管库

1、储存库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工业雷管最多只能暂存1000发雷管,且符合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

2、堆垛之间必须留有检查、清点爆破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6m,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得小于0.2m,底部垫高0.2~0.3m。

3、各种爆破物品整箱堆放高度,工业雷管、黑火药不得超过1.6m,硝铵炸药、索类不超过1.8m,胶质炸药不超过1.5m。

第五十二条 领料

爆破作业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破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第五十三条 发料

1、发放爆破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危险品;严格执行爆破物品同库存放规定,不应超高、超宽、超载;来源不清和性质不明的爆破物品不应入库或装车;如包装损坏需更换时,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操作;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2、应按规定建立爆破物品流向管理制度。对爆破物品的出入库记录要有台账,流向信息记录应完整,并按规定及时传递;储存库内账物相符、日清月结。

第五十四条 运输

1、运输爆破物品时,不得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

摩托车和畜力车。

2、人工搬运时(持有安全作业证人员),不准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准放在衣袋内。

3、在夜间或隧道内,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领取爆破物品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得乱丢乱放;不准提前班次领取爆破物品。

第五十五条 使用

1、爆破作业全过程须在本单位正式员工监督、管理下进行。 2、洞内爆破时,必须统一指挥。爆破前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必须严格按规定操作,不准擅自草率处理。

3、在残孔附近钻孔时应避免凿穿残留炮孔,在任何情况不得打钻残孔。

4、装药时必须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装药作业完成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清点火工品数量,剩余的炸药和雷管必须由领取炸药、雷管的人员退回库房。

5、雷雨季节宜采用非电起爆法;导火索起爆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6、导爆索搭接长度不小于15cm;起爆导爆索的雷管与导爆索捆扎端端头距离不得小于15cm。

7、爆破作业结束后必须经充分通风排烟,必须在15分钟后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并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排除未引爆的爆破物品,确认安全后解除警戒。

8、现场使用监控:火工品现场加工、装填必须在安全员、押运员监控下,在指定地点进行。

9、现场的临时存放:现场必须配各雷管存放箱 (防爆箱)、炸药存

放箱 (防爆箱)。由爆破员和押运员看管、取用并直到退库。

第五十六条 退库

1、施工现场每天剩余的爆破物品,必须当日清点登记退库。严禁私藏、私用或做其它处理。

2、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火工品使用追踪卡”制度,循环作业,每一环节责任人必须签认,否则,不得进去下一环节。

3、积压的爆炸物品应按以下方式处理并记录:按原供应渠道返回供应单位;按规定进行销毁;按当地公安机关要求处理。

第十一章 出渣运输、通风、照明、施工用电及其它

第五十七条 出碴应在检查开挖面围岩稳定情况,排危完成后进行;出渣时照明必须充足,有专人指挥车辆装渣作业,装渣设备回转半径内严禁站人。

第五十八条 施工作业地段行车速度不得大于10km/h,成洞地段不大于25km/h;严禁洞内超车,会车时,空车让重车,重车要减速;出碴车辆严禁超载,装碴量不得过多,行车时不得石碴掉落;衬砌台车、台架部位应对行车界限进行明显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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