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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观点集成 - 合同法总则(笔记、摘要)(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24
导读: 人之债务产生的原因不同;而连带债务通常是基于共同的原因,如共同侵权、共同契约行为等。(2)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之间不是为满足共同目的而结合;连带债务人之间是为了满足共同目的而结合。(3)不真正连带

人之债务产生的原因不同;而连带债务通常是基于共同的原因,如共同侵权、共同契约行为等。(2)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之间不是为满足共同目的而结合;连带债务人之间是为了满足共同目的而结合。(3)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没有同一债务,原则上各债务人之间无各应负担的部分,相互之间也就没有求偿权,唯例外地发生负担了全部债务的债务人有向他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如销售者承担了产品质量责任后,有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的追偿权;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就同一债务必有各应承担的部分,故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就他债务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必有求偿权。

115、订立合同的一方为了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恶意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的,??法官就必须运用利益衡量的理论,作出继续履行利弊与否的社会价值判断,以使个案裁判的正义追求符合整个社会的正义观,从而获得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116、双方签订的两个合同虽然涉及同一批货物,但因两个合同的订立目的及约定内容各不相同,故应分别依照合同约定确定货物价值,不能以一个合同关于货物价值的约定否定另一个合同的相关约定

关于诉讼时效

117、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我们认为,申请撤销合同请求权与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性质同一,即均为形成权。

(1)确认合同无效虽表面上称为请求权,但其性质为实体法上的形成权,故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若该形成权受期间限制,也应受除斥期的约束而非诉讼时效的约束。

(2)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有违无效合同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对于无效合同,不仅当事人可以申请确认无效,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请确认无效,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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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人可依单方意志即可变动法律关系??形成权应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权均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法律规定了部分形成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最为典型的为可撤销合同中的申请撤销合同请求权。

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应否受除斥期间的限制。(1)第一种观点认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应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主要理由有:①确认合同无效涉及公共利益的保护;②时间的推移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法律性质。??因此,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除斥期间。(2)第二种观点认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应受除斥期间的限制,理由:刑法尚且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举重以明轻,应对民法上的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规定除斥期间予以限制。

125、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一方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定

关于欠条的法律性质确认。关于欠条的性质应区分其出具的时间进行确认。①一种情形是在债务已届清偿期的情形下出具欠条。该情形下,欠条是对已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该种情形下,债务人已侵害了债权人的权利,故诉讼时效起算;②另一种情形是当事人之间虽签订了合同,或一方已履行合同义务,但另一方履行义务的期限并未届满的情形下,为证明该交易关系的存在,债务人出具了欠条。在这种情形下,欠条应认定为是对当事人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证明。此时,出具欠条的事实,并不表明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限。该种情形下,债权人尚不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故诉讼时效尚未起算。

关于未定履行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区分三种情形进行分析:(1)在履行期限未届满情形下出具欠条,债务人未立即支付货款并未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诉讼时效并未起算;(2)合同已届履行期限后出具欠条,诉讼时效期间从此时中断;(3)合同未定履行期限,在卖方交付货物的同时,卖方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应区分三种情形进行分析:①能够确定买受方应在出卖方交货同时支付货款的情形,应适用[1994]3号批复的规定;②能够确定买受方支付货款的期限(第一种情形除外),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后,买受人未支付货款,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应适用[1994]3号批复的规定;③不能确定买受方支付货款的期限,则不能适用[1994]3号批复

的规定。

143、权利人数次发函、对账,以及数次赴义务人所在地主张权利的出差行为,可以形成一个证据链,能够证明诉讼时效连续中断,诉讼时效未完成。

144、权利人被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被释放后,能够向责任人主张权利而怠于主张的,应承担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法律后果

145、经过合法公证的证人证言(证人因病不能出庭,出具书面证据,并通过公证处公证)具有证明力。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的,法院对其权利应予以保护

184、借款合同及担保无效情况下,对保证人承担的过错赔偿责任诉讼时效的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摘要:应当认为,即使在合同应当或事后已经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已经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其行使该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应从合同约定的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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