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观点集成 - 合同法总则(笔记、摘要)(2)
前成立的合同,但也是有例外的(《合同法解释一》第2、3条)。
(2)旧的条例和司法解释不适用于《合同法》生效之后成立的合同。 (3)不再适用的条例和司法解释的范围。为便于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新《合同法》,我们将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合同的条例和不再适用的司法解释罗列如下:有关合同的条例有: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不再适用的司法解释有:《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9月17日)、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87年7月21日)、《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1995年4月2日)。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适用当时的法律”,不仅包括适用当时的法律对案件作出实债权判决,也包括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58、合同约定的某期日之前履行是否包括该期日当天履行
最高院裁判摘要:《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以内”包括本数,“以外”不包括本数。通常“以前”与 “以内”相近,“以后”与“以外”相近。从民事判决通常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解释来看,在某期日前履行也包括在该期日当天履行。
65、可得利益损失计算中的损益相抵规则
损益相抵规则。当守约方因损失发生的同一违约行为而获益时,其所能请求的赔偿额应当是损失减去获益的差额(即“净损失”)。这点《合同法》上没有规定。
66、可得利益赔偿的损失的计算公式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人为扩大的损失―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必要的成本
67、可得利益损失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1)违约方负担的举证责任:①守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②守约方因违约而获有利益;
(2)守约方负担的举证责任:①其所受到的可得利益损失总的数额;②必要的交易成本。
(3)不可预见的损失,可由任意一方举证。
75、原被告签订了多份购销合同,并约定了利息(或违约金)条款。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但没有明确是支付哪部份合同的货款货利息(或违约金),已支付的货款是按合同顺序先算本金,还是按合同顺序本金和利息(或违约金)一起计算?
计算未付款时,如所有合同的货款均已到期,统一按合同顺序先归本再还息(违约金)的方法计算。如果有部分是未到期货款,则应分开计算。
78、发票是否可以认定为付款凭证
发票是否可以认定为付款凭证,应视双方的举证情况而定。一方当事人认为已经履行了给付货款的义务,并提供发票,对方不予承认的,应由不承认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80、合同解除通知与诉讼的关系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在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行使法定解除权时,有解除权的一方只要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当事人,合同即为解除。对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的效力。
(1)如果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有效的,合同解除的时间为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的时间。
(2)如果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权行使不当,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的,则合同自始未解除。
81、合同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定解除权产生的情形,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因(1)不可抗力而产生;另一种是因一方违约而产生,包括(2)拒绝履行、(3)迟延履行和(4)根本违约。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导致的合同解除 一般而论,不可抗力既包括自然现象,也包括社会现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①合同有效成立,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如果履行方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则不能成为迟延履行一方解除合同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果不可抗力只是致使合同暂时不能按期履行,则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在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从而导致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之时,作为合同关系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和外界环境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根本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如果继续坚持履行合同,将会给该方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困难,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而有悖于公平诚信原则,此时允许处于不利的一方寻求法律救济,对合同条款适当进行调整的制度。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相同点:①二者发生的原因均为当事人所不能合理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控制或者克服的事由,即客观情况的变化不是因当事人的原因所引起的,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无过错;②二者均为对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法律救济制度。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二者的障碍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也不同。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期履行。情势变更造成合同履行艰难但并非不能履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免于程度违约责任;情势变更的适用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或者解除。
(2)因预期违约造成的合同解除
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与默示违约两种情况。
当事人根据预期违约解除合同的条件:①必须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行使。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表示不履行其债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依
法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必解除合同;②必须在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才能行使。
(3)因迟延履行造成的合同解除 此情形可以简称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根据迟延履行解除合同的条件:①对方当事人违反了双方对履行期限的约定,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完全履行债务;②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的是合同中约定的主要债务;③必须对迟延方进行催告。
(4)因根本违约(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造成的合同解除
83、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后,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拒绝对方提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应自负全部责任。
84、当违约方继续履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
南京中院裁判摘要:有违约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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