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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企业文明文件 - 鲁企文明委〔2010〕1号(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24
导读: 务技能水平。 第十条 文明生产(经营),优质服务。坚持依法生产经营,遵守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重合同、守信誉、保质量,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无严重违章和劣质服务现象。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企业无重大

务技能水平。

第十条 文明生产(经营),优质服务。坚持依法生产经营,遵守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重合同、守信誉、保质量,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无严重违章和劣质服务现象。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企业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 注重民主管理,构建和谐企业。认真落实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坚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职工遵纪守法意识,治安状况、公共秩序良好,工作纪律严明,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无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发生,无邪教活动,无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 重视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建设。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始终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放在创建活动的突出位臵。内部管理规范,环保制度健全,环卫设施完善。工作、生活环境整洁优美,无脏乱差现象。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搞好绿化、美化工作。认真治理环境污染,绿化和环保工作达到所在城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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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履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城乡文明牵手共建活动,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考核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范围:凡是纳入省国资委监管的省管企业及其权属的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经营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单位),均有资格参加省管企业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十五条 凡申报省管企业文明单位,应在认真进行自查基础上,填写省管企业文明单位申报表,向省管企业文明委申报,由省管企业文明委组织审核验收。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的推荐、评选和考核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在推荐工作中要广泛征求被推荐单位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评选实行复查、淘汰递补和逐级晋升制度。对文明单位的申报、考核、命名每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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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每年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确认;复查不合格的撤销文明单位称号。至少连续两年获得或保持下一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方可申报推荐上一级文明单位。省管企业文明委将根据省文明委的要求和分配名额,每年从符合条件的省管企业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文明单位。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考核实行基础分百分制。凡基础分达不到80分的,给予警告或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依然达不到要求的,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十九条 凡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由省管企业文明委颁发证书和牌匾,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对评为文明单位的干部职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办法由省管企业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原则上奖励上限分别是:被评为省管企业文明单位的职工,每人每年奖励不超过一个月的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的职工每人每年奖励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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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一个半月的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的职工每人每年奖励不超过两个月的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奖励按所获得的最高级别荣誉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奖励范围:获奖省管企业奖励企业本部在册员工,获奖省管企业的下属企业(单位)奖励本单位在册员工。奖金来源:企业从企业单项留利中列支;事业单位从包干结余经费或自有资金中解决。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发生违反本办法或其他严重损害文明单位声誉的问题,命名机关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且受到刑事处罚,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工作平庸,停滞不前,失去先进示范性的;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不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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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现黄、赌、毒、封建迷信等问题,法轮功等非法邪教活动得不到有效制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状况混乱的;

(七)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

(八)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九)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不达标的; (十)申报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十一)有其他损害文明单位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称号的单位,由命名机关公开通报并摘去牌匾。经认真整改,符合标准的可在两年后重新申报。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由省管企业文明委负责。主要是指导、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文明单位的评选、推荐和复查工作;建立文明单位档案;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工作经验。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文明单位所在上一级单位对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的行为应及时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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