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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环节融资涉税风险分析(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12-26
导读: 统借统还制度制成了文件出台,并且通过集团内资金统借统还合同约定每笔资金的借款与转贷的对应关系,经过沟通,获得了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 风险提示 统借统还在国家层面没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因而要特别尊重各地

统借统还制度制成了文件出台,并且通过集团内资金统借统还合同约定每笔资金的借款与转贷的对应关系,经过沟通,获得了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 风险提示

统借统还在国家层面没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因而要特别尊重各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与征管习惯,如山东省地税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184号)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对企业集团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1)企业集团的贷款必须是从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2)贷款使用单位必须是企业集团所属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3)企业集团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其中并没有将工商企字〔1998〕第59号中关于集团公司的一些细则规定作为集团内资金往来满足

统借统还的形式要件,但是越来越多的税务机关倾向于将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的规定作为满足统借统还的条件,以减少满足统借统还的企业数量。

问题:如果营改增后发生统借统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

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统借统还业务,只要不高于(低于或等于均可)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即可免征增值税。该利息收入还可以开具免税发票,用作利息支付凭证。 第四节 母子公司往来涉及的流转税 【案例5-4】

2011年房地产受金融调控影响严重,融资困难,甲集团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并以流动贷款的形式从银行借款3亿元,然后转贷给乙房地产公司使用,同时从丙公司抽调资金2亿元给乙公司使用。当年甲集团公司3亿元流动贷款产生600万元银行利息费用,甲集

团公司与丙公司未向乙公司收取利息。甲、乙、丙三家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也不享受税收优惠。

问题:丙公司未向乙公司收取利息,是否要被核定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

关联公司资金往来而不收取利息,是房地产集团公司的常态。但是经常有税务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根据第6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认定,关联公司资金往来不

收取利息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交易价格为零,属于一种利益输送,适用“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该核定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 1.营业税

(1)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有偿提供应税劳务,同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以上条款清楚表明,视同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只适用上述两种情形。营业税就列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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