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一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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舶的国籍国 C.利比里亚法律,因为它是本案被告船舶的国籍国 D.韩国法律,因为韩国是侵权行为地 【答案】D
【逐项解析】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本题的测试点是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 何地,船舶碰撞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 题 中 ,“安达号”与“百利号”是不同国籍的船舶,所 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即韩国法律,因此,排除 A、B、C 选项,D 选项正确。
【常见错误】本题容易错选 A 项。原因是审题不仔细,“安达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 物时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并非发生在公海上,所以也不应该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另外,希望考生注意《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 地 法 律 。”这是适用法院地法的另一情形,但本题不属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纠纷案件,否则也容易错选 A。
38.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选定我国某法院作为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的法院。关于此,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协议不得违反我国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B.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
C.如与该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无权依该协议对纠纷进行管辖 D.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法院 【答案】司法部答案是:C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涉外合同的协议管辖问题。协议管辖,这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适用的 一种管辖确定原则,它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44 条 规 定 :“涉 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 中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A、D 选项说法正确 当无疑义。另外,协议选择管辖,无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之后,都是可以的。因此,B 项说法也是正确 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协议管辖要满足三个条件:(1)书面形式;(2)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 辖;(3)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第(2)项条件来看,C 项说法似乎也是正确的。本题司法 部公布的标准答案是 C 项,我们认为值得进一步探讨。 【常见错误】本题答案的正确性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
39.中国 A 公司与德国 B 公司因双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涉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 机构为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但对该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依我 国现行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时,应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A.瑞典的法律 B.法国的法律 C.中国的法律 D.德国的法律 【答案】A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 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 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本题中,该仲裁条款对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但约 定了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所以适用仲裁地法律,即瑞典的法律,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 项。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 C,即认为适用法院地法。其实,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只有在“没有约定适 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才适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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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处理该 争议,但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以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为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外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 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答案】D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和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关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 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显然,在本题中,应排除 A、 B、C 选项,D 为正确答案。
【常见错误】本题易错选 C,原因在于不清楚: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时,应优先适用区际冲突 规则,只有在未作规定时,才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41.我国某法院接到一位中国公民提出的要求承认一项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依我国法律规定,关于 承认该外国判决,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我国与该外国间存在司法协助协定,应依该协定办理 B.如我国与该外国间既不存在司法协助协定,也不存在任何互惠关系,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申请 C.只有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时,该外国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D.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答案】B
【逐项解析】本题的测试点是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 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 , 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第 二百 六十 八条 规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 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 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 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 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一十八条和 三百一十九条进一步具体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 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 行。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司法协助 的,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 …… 此处隐藏:719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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