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资产〔2010〕61号)
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在本办法出台前未经批准已经实施的出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各单位要认真清理,并将上述事项发生的时间、期限、资金来源、资产状况、所签合同(或协议)、收益情况等,报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各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认真审核,并于2010年9月底前,将审核认定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备查(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报省财政厅)。同时,各单位应及时将出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资产使用情况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本办法下发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原租赁合同(协议)存续期内收取的租金以及事业单位按原合同(或协议)取得的对外投资、担保收入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上缴省财政。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出租以及事业
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本单位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
原则。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出租、对外投资以及担保。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得出租、对外投资和担保。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准文件,是单位订立资产出租、对外投资、担保合同(协议)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单位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出租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对对外投资和担保资产应建立专门台账,
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
为,加强资产日常管理,防止因资产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和浪费,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自用资产管理
第八条 自用资产管理具体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库登记、资产领用交回、资产清查盘
点、资产处置、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考核、资产共享共用、无形资产管理等。
第九条 资产购置。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办理资产购置事
项。对列入控购范围的资产,应按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申购、审批、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流程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购置。
第十条 资产入库登记。对通过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单位资产
管理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资产领用交回。行政事业单位应在资产使用明细账中,全面反映本单位资产的
领用、交回、占用情况。资产领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资产出库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使用人员离职,所用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
第十二条 资产清查盘点。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
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需要处置时,应按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1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资产统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
产占有、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考核。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
实到使用部门和使用人。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对所用资产负有保管、维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应实行责任追究,并对资产管理、使用岗位相关人员结合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资产共享共用。对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可以实行共享共用的大型仪
器、设备等资产,要积极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管理。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
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运用,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章 资产出租管理
第十八条 资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
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占用对方资产的,应报省财政厅批准。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由本单位干部职工租住的,按现行房改政策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将房产、车辆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对外出租资产,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
门负责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自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由资产出租单位将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及租赁合同(或协议)等报省财政厅备案。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主管部门在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后,转报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对资料齐全、理由充足且符合规定的申请,出具批复文件。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资产出租事项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
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拟出租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申报审批表(附1);
(三)拟出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 …… 此处隐藏:266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相关推荐:
- [资格考试]机械振动与噪声学部分答案
- [资格考试]空调工程课后思考题部分整合版
- [资格考试]电信登高模拟试题
- [资格考试]2018年上海市徐汇区中考物理二模试卷(
- [资格考试]坐标转换及方里网的相关问题(椭球体、
- [资格考试]语文教研组活动记录表
- [资格考试]广东省2006年高应变考试试题
- [资格考试]LTE学习总结—后台操作-数据配置步骤很
- [资格考试]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和外籍整形外科
- [资格考试]中学生广播稿400字3篇
- [资格考试]CL800双模站点CDMA主分集RSSI差异过大
- [资格考试]泵与泵站考试复习题
- [资格考试]4个万能和弦搞定尤克里里即兴弹唱(入
- [资格考试]咽喉与经络的关系
- [资格考试]《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学习心
- [资格考试]标准化第三范式
- [资格考试]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
- [资格考试]五年级上册品社复习资料(第二单元)
- [资格考试]2.对XX公司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意见建议
- [资格考试]关于市区违法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 二0一五年下半年经营管理目标考核方案
- 2014年春八年级英语下第三次月考
- 北师大版语文二年级上册第十五单元《松
- 2016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招聘高校毕业生
- 多渠道促家长督导家长共育和谐 - 图文
- 2018 - 2019学年高中数学第2章圆锥曲线
- 竞争比合作更重要( - 辩论准备稿)课
- “案例积淀式”校本研训的实践与探索
- 新闻必须客观vs新闻不必客观一辩稿
- 福师大作业 比较视野下的外国文学
- 新编大学英语第二册1-7单元课文翻译及
- 年产13万吨天然气蛋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 河南省洛阳市2018届高三第二次统一考试
- 地下车库建筑设计探讨
- 南京大学应用学科教授研究方向汇编
- 2018年八年级物理全册 第6章 第4节 来
- 毕业论文-浅析余华小说的悲悯性 - 以《
- 2019年整理乡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总
- 广西民族大学留学生招生简章越南语版本
- 故宫旧称紫禁城简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