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依据刑法、保险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指对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决策、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法违规人员。
间接责任人,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作用的人员,包括经营管理责任人和其他间接责任人。
前款所称经营管理责任人是指对发案机构具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公司系统各级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前款所称其他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尽责,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案件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等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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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案件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予以追究。
第二章 案件责任追究的方式与标准
第六条 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经济处分和其他处理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组织处理,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解聘领导职务、解除合同等。
(三)经济处分,包括责令退赔、扣减薪酬等。
(四)其他处理方式,包括取消评先资格、取消违法违规取得的职称、奖励、奖励资格等。 上述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适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违法违规责任人处理的暂行规定》,其责任追究标准应不低于对同一案件的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
第七条 对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追究标准为: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发案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
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 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
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案件; 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案件;
5.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200万元以上; 6.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20万元以上; 7.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二)支公司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若该支公司不是本条第(一)项中所列的发案机构,给予该支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 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
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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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案件;
5.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 6.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
(三)地市(州)分公司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若该地市(州)分公司不是本条第(一)项中所列的发案机构,给予该地市(州)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
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 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
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案件; 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案件;
5.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 6.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 7.一年内辖内两家以上直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 8.一年内辖内两家以上直管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八条 对省级分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责任追究标准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1.分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分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分公司本部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案件; 4.分公司本部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案件;
5.一年内辖内有两家以上直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
6.一年内辖内有两家以上直管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二)省级分公司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
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案件; 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案件;
5.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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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三)省级分公司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
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案件; 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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