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某项目桩基工程招标文件(6)
的履约保证期(即本合同约定的工期与保修期之和)届满后10日内,将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若乙方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胜任本合同的工作,则甲方将抵扣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甲方的赔偿,如全部抵扣后仍不足以补偿甲方的损失,则甲方将从乙方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偿。
13.4履约保函有效期的延长: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若本工期延长,经甲方的书面要求,乙方应将有效期即将/已经届满的履约保函予以延长,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4条 本合同固定单价(暂估总价)应按如下规定理解:
(1)反映市场价格;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项目的单价和价格或酬金计取原则(如果有)按本合同约定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汇率、费率的变化和工程建设期间市场价格浮动、政策调整、承包范围调整而做出调整。
(2)合同单价为一次性包死的综合单价,即已将本合同履行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管理费、成品保护费、措施费、工程所在地规定费用、保险费、总包管理费、税费以及合同文件和工程惯例应计入的费用等)摊销到工程量清单中的每项单价中,且每项单价在整个工期中固定不变;
(3)双方可在本合同补充协议中对每项单价的具体价格进行约定,并以此为结算依据;
(4)乙方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
第15条 工程计量: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格式通过工程图纸计算合格工程的价值。
第16条 竣工结算
16.1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交付甲方使用后14日内,乙方应提交完整的竣工图及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规定的竣工资料及满足结算要求的竣工结算资料,资料壹式肆份并经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齐全。竣工资料移交甲方后方可办理结算。 16.2 本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经监理审核签字确认后交甲方,甲方在收到经监理初审的结算后28日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价款调整内容予以审定工程竣工结算。双方应签署达成一致的工程结算书,并按照结算书的约定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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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工程款支付: 详见专用条款。
第18条 工期顺延: 如遇到下列情况,乙方在3天内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经甲方和监理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因甲方提出设计变更确实耽误了工期的。
(2)在施工中如因一周内停电、停水累计超过8小时以上或间歇性停水、停电连续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第19条 质量保修
19.1 保修期:在本合同中,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交付使用之日算起。 19.2保修范围:为乙方完成的全部工程内容。属于保修范围内的维修,乙方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维修费用从乙方的质量保修金内扣除,超出保修金的维修费用仍由乙方承担。
19.3缺陷责任:为了在保修期内(合理的磨损除外)使甲方对整体工程继续保持满意的状态,乙方应:
(1)在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切实尽快地完成在当时尚未完成或存在缺陷的工作(如果有);
(2)按照甲方的指示,在保修期内自费修补缺陷。
19.4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造价的 5 %。保修期结束,乙方出具保修责任完成及费用的证明后,甲方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支付保修金。 19.5发生需紧急抢修的事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事故通知后4小时内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原因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9.6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期限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第20条 违约: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达到质量和工期要求,按本合同中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和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21条 索赔
21.1甲方和乙方双方中,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1.2提出索赔的一方在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应保存好当时记录,以便证明他提出的索赔,并应允许另一方或监理查阅全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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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乙方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⑴.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⑵.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提交赔偿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
⑶.监理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⑷.监理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⑸.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监理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⑶、⑷的约定相同。
21.4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按下列程序向乙方提出索赔: ⑴.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乙方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⑵.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乙方提出赔偿损失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
⑶.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甲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⑷.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甲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⑸.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甲方应当阶段性向乙方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乙方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⑶、⑷约定相同。
21.5监理对乙方根据第21.3款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乙方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在结算款中支付,确定延误的工期并顺延工期。
21.6乙方对甲方根据第21.4款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甲方协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在签发给乙方的工程款支付证书中予以扣除。
第22条 争议: 双方在履约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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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发生争议,除争议事项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的连续性,保护好已完工程,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23条 转包与分包: 乙方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以分包的形式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甲方发现乙方有转包行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且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24条 不可抗力: 发生政府部门发文认可的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以及风暴、洪灾等不可抗力事件,乙方应尽快通知甲方,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甲乙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负责。
(2)双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 …… 此处隐藏:199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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