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7)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小区:贵阳市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县(市、特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免缴的其他项目。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道路、桥涵、给水、排水、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燃气、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含 附属设施)所开征的费用。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含风景名胜区)进行新建、扩建项目的一切建筑物和构筑物、土木工程的单位或个人,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属于减免对象的以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征收标准严格执行省物价局、
31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省财政厅[1994]湘价房字第77号文件规定,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预算造价计算:长沙市不超过8%,其他省辖市不超过6%,其他市、县城、建制镇不超过4%。
第四条 各地可在省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和不同地域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第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一)党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福利单位(不含上述机关单位所属的经济实体)的建设项目及经地、州、市以上政府批准的安居工程和组织拍卖、招标取得土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免征配套费。
(二)利用单位职工集资以及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资金建设的职工住宅(非商品、商业用房),可凭有效证明免征配套费。
(三)凡在原址进行的不改变建设项目使用性质,不扩大建筑面积的危房翻改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如扩大建筑面积,则只按实际新增建筑面积部分的投资额收取配套费。 (四)凡地、州、市以上政府批准的成片统一综合开发或开发小区内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配套费。但建设开发部门必须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建好市政公用及各类配套设施,并由城市规划、城建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六条 配套费列入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概预算,在规划管理部门核发执照时,根据规定的收费标准,按建设单位报建时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预算造价预收,待该工程决算造价审定后再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 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减免手续。坚持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程序,严禁个人擅自减免。
凡不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划给用地红线和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房地主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征用拆迁手续;建工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施工任务单和工程许可证。
按上述规定应缴纳配套费而又没缴纳,且已经动工兴建的,一经查出,除责令其停工补办手续照章缴费外,还应由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规划管理部门)视其情节,按配套费收费标准的一至三倍征收。
第八条 配套费属于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当地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城市市政
32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将本地配套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以前报建项目配套费的管理办法,仍按各地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郑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负责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辖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上街区人民政府和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33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70元。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郑州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除住宅类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其他享受减免政策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三)凡属财政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减免,应缴城市配套费按投资渠道列入投资预算。 (四)凡属经营性项目一律不予减免。 (五)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1.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审定。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征收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3.征收机关依据市人民政府通知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
第八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机关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十一条 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
34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标准补缴。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 …… 此处隐藏:217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相关推荐:
- [资格考试]机械振动与噪声学部分答案
- [资格考试]空调工程课后思考题部分整合版
- [资格考试]电信登高模拟试题
- [资格考试]2018年上海市徐汇区中考物理二模试卷(
- [资格考试]坐标转换及方里网的相关问题(椭球体、
- [资格考试]语文教研组活动记录表
- [资格考试]广东省2006年高应变考试试题
- [资格考试]LTE学习总结—后台操作-数据配置步骤很
- [资格考试]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和外籍整形外科
- [资格考试]中学生广播稿400字3篇
- [资格考试]CL800双模站点CDMA主分集RSSI差异过大
- [资格考试]泵与泵站考试复习题
- [资格考试]4个万能和弦搞定尤克里里即兴弹唱(入
- [资格考试]咽喉与经络的关系
- [资格考试]《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学习心
- [资格考试]标准化第三范式
- [资格考试]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
- [资格考试]五年级上册品社复习资料(第二单元)
- [资格考试]2.对XX公司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意见建议
- [资格考试]关于市区违法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 二0一五年下半年经营管理目标考核方案
- 2014年春八年级英语下第三次月考
- 北师大版语文二年级上册第十五单元《松
- 2016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招聘高校毕业生
- 多渠道促家长督导家长共育和谐 - 图文
- 2018 - 2019学年高中数学第2章圆锥曲线
- 竞争比合作更重要( - 辩论准备稿)课
- “案例积淀式”校本研训的实践与探索
- 新闻必须客观vs新闻不必客观一辩稿
- 福师大作业 比较视野下的外国文学
- 新编大学英语第二册1-7单元课文翻译及
- 年产13万吨天然气蛋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 河南省洛阳市2018届高三第二次统一考试
- 地下车库建筑设计探讨
- 南京大学应用学科教授研究方向汇编
- 2018年八年级物理全册 第6章 第4节 来
- 毕业论文-浅析余华小说的悲悯性 - 以《
- 2019年整理乡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总
- 广西民族大学留学生招生简章越南语版本
- 故宫旧称紫禁城简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