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 中华法系博大精深。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继承发展,代代相传,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自成体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谓独树一帜,而这一过程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受到儒家伦理思想的深刻影响,儒家中的基本法律思想与传统法律逐渐渗透融合,肇始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形成于隋唐。因而,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的最重要的特点。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的“周礼”。西周初年,有一个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他是周文王之子,周武王之弟.周武王死后,就由周公辅政。相传周公在辅政期间,曾就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的周礼,这就是传说中的“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的内容非常广泛,大到国家的政治制度,小到个人的日常行为都有详细规定。无论是宗法制、分封制和国家重大活动的制度礼仪,还是个人的婚姻、丧事、成人礼仪、祭祀活动等都有涉及。通过周公制礼,统治阶级力图使西周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和人们生活以及思想,都要符合礼的要求,做事以礼为准则。
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此后,中国两千多年历史中,虽然朝代不断更替,但西周时周公制礼所确定
下来的各种礼制都被继承了下来,特别是婚姻制度的影响,一直到现在还可以看到周礼的影响。
礼最早是氏族社会时期人们祭祀鬼神的仪式。在这种侍奉鬼神的仪式中已包含了当时人们对于神、对于自然以及对于自己的同类的一些看法,而能否参加祭祀、由谁来主持祭祀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西周时期,经周公制礼之后,周代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许多内容为后世儒家所继承和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并深刻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系统的典章制度,二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和婚、丧、冠、祭等各种礼仪。周公制礼后,礼在西周就具备了法的性质,因为它完全具备了法的三个基本特性: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礼被认为是“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的头等大事,渗透到各个社会领域。
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在中国法的起源过程中,法和刑为主要内容,刑和法是相通的。最早以祭祀习俗形态出现的礼,经过夏、商、周的不断发展和改造,成为西周习惯法的重要基础,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而且它也有法的强制性。礼是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其贯彻实施的,其本身也包含着刑的规范要求,这就是所谓的“寓刑于礼”。礼与刑两者既有相通之处,又各有侧重,它们共同起着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礼是刑的基础和渊源。礼
从积极方面来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而刑则从消极方面来规定人违礼以后如何处罚。
总之,可以认为,“礼”就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而“礼”与“法”的关系,就是中国法制史上最为重要的课题之一。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二、西汉——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主要特征是首先从司法实践中儒家化,由点到面逐渐渗透,而且大多体现于司法实践,再由司法实践逐渐向立法实践过渡。具体体现在司法实践中的春秋决狱,在立法过程中体现为引经注律,在具体法律部门中,一方面体现在刑法原则上,确立矜老怜幼的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原则,另一方面,在婚姻家庭强调父权、夫权等。
(一)司法实践中的儒家化
春秋决狱,又叫引经决狱、经义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易》、《诗》、《书》、《礼》、《乐》和《春秋》六经)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首倡者为董仲舒,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有学者认为,儒家对汉代法律的影响,最初便是从司法领域开始的。
其基本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依据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定罪量刑。据流传下来的董仲舒亲自决断的案件来看,所说的“心”基本为儒家所倡导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儒家伦理纲常。春秋
决狱将礼的精神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的依据。引法入礼,在一定的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不足,纠正了法律的僵化。这时儒家经典便开始法典化了。
(二)、立法过程中儒家化
引经注律。汉代儒家对法律有关广泛解释权,他们将儒家经典注入法律之中,以经释律,使每一条法律条文都打上儒家的印际,把封建法律纳入儒家的轨道,使法律演变为儒家思想的载体,这便是引经注律。汉代律学在中国开创了引经注律的法律系统。汉代儒家之所以对法律发生如此浓厚的兴趣是由于他们已经深刻意识到法律在政治上具有的重要作用。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改变法律条文的意义和内容,通过以经释律、引礼入法,把封建法制和儒家理论密切结合起来。可以说,引经注律的发展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三)、具体部门中法的儒家化 1、刑法原则的儒家化
矜老怜幼的恤刑原则。汉朝统治者以儒家宣扬的“仁政”思想为指导,标榜“以孝仁治天下”,确立了矜老怜幼的恤刑原则。汉律规定:某些老弱妇孺病残者犯罪,可以减免刑罚或区分对待。
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即法律允许某些亲属之间互相藏匿或包庇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刑法原则,源于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且始终为后世封建政权所沿用。
2、婚姻家庭中强调父权和夫权
在家庭关系中强调父权。在家庭关系方面,汉朝法律确立了“父为子纲”的父权家长制体系。
在夫妻关系上强调夫权。汉朝推行法律儒家化措施,婚姻制度确立了“夫为妻纲”的男尊女卑的原则。这种婚姻制度及原则,不可不谓是我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一块糟粕,为当今法律制度所抛弃。
三、魏晋南北朝——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继春秋战国后中国历史上有一次大动荡时期。这段时期虽然政权跌宕变换,局势持续动荡,但法律制度仍然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同时,法律制度儒家化的以加强。
首先,晋朝统治者认为礼治是法制的灵魂。其次,晋朝统治者认为立法与执法社会效果的优劣,完全由礼决定。统治者认为,断狱不可呆板地引用法律条文,而应当以礼的原则去裁判是与非、罪与非等。再次,晋朝统治者在立法实践中“纳礼入律”,使礼法合一的思想得以充分体现。礼法融合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晋朝统治者将维护士族利益的礼大量融入法律之中,使礼直接成为法律的条款,礼律合一不再仅仅是一种主张或者局部的实现。礼法合一在晋朝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如“准五复以制罪”完整地实现了礼治中的“亲亲”原则。因此,晋律成为中国古代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意义。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法律儒家化的第二阶段,是儒家思想法律化比较活跃的阶段。其特点是: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主要表现在“纳礼入律”。“八议制”与“官当制”、“五服治罪制”以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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