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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题(7)-中大网校(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30
导读: 中大网校引领成功职业人生 《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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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由此可知,由于本案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故本案应适用蒙古族语言文字,而无须为乌日聘请汉语翻译。

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等基本原则可知,辩护权是乌日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由其行使,其当然也可以选择放弃(注意此处还需要结合强制辩护的有关知识进行考虑),而其权利的放弃,并不必然导致其可以不承担诉讼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所以,答案为AB.(21) :D

根据\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及《刑诉解释》第176条第9项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22) :A, B, C 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也是难点,我们一定要理解掌握其基本概念并注意以下区别。(1)直接故意:明知和希望;间接故意:明知和放任。从直接故意来看,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结果,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结果;从间接故意来看,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2)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预见而应当预见(无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有认识的过失)。(3)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区别。都是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可能的涵义不同:在间接故意中的可能是现实可能,过于自信中的可能是抽象可能(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曲距离不一样);两者在意志因素上区别: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是容忍态度,因此没有采取措施阻止和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上面理论,在A中,点燃打火机肯定是故意的,但这个故意不是对火灾之危害结果的故意,事实上他对于发生火灾的后果在当时是没有预见的,但甲应当预见这样的后果,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所以应当定失火罪,而不能定放火罪。在B中,应该认定,甲应该明知丙的死亡是必然发生的,这就否定了间接故意的成立,间接故意只能是放任——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因此,应认定为直接故意。在C中,根据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完全可以认定甲的行为是间接故意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在D中,很明显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23) :B, C

我国《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第113条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据此,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关于司法解释中的“应当知道”,理论上认为是指推定的“明知”。而非过失。 (24) :D

《行诉若干解释》第13条。 (25) :A, C, D

由于这些诉讼是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属于学理上所谓的必要的共同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1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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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原告为5 人以上,应当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所以,应选ACD项。 (26) :C

《行诉若干解释》第24条第1款。 (27) :A, B, C, D

[考点]强迫职工劳动罪 [答案及解析]ABCD。《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

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因此全选。 (28) :B, C 《刑法》第18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以“情节严重”为要件,且本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刑法修正案(六)》将以前的规定中的“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要件取消。 (29) :C 略

(30) :B, C

BC。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首先应由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故A的说法错误。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故D的说法错误。 四、分析题。每题5分,共15分。 (1) :

(2) :

郑某、黄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主体。理由是:郑某所在的S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H市移动分公司不属于国有企业,其主体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s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系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H移动分公司作为s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经济性质自然应与其母公司的经济性质相一致。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外商投资经营企业,虽然国有资产占有70%的股份,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精神,以及我国《公司法》规定,经济组织的性质应以其法人性质所决定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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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以国有资产所占比重所决定,即便国有资产占的比重很高,在其出资后已成为股份公司的法人财产,即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已经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权。因此,不能将国有控股企业与国有企业混为一体。本案中二被告人挪用及侵占的财产不属于国有企业财产,郑某也非 …… 此处隐藏:303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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