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良工程检查评审执行细则
优良工程检查评审执行细则(暂行) (发稿时间:2006-02-24 阅读次数:2394)
优良工程检查评审执行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规范优良建筑工程评定管理工作,保证优良建筑工程评定工作更加科学、公正地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优良建筑工程(以下称优良工程),系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将已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备案的精品建筑工程(含安装、装饰、幕墙等单项工程)申报本协会,通过对质量行为、工程技术资料审查及实体的质量检查,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优良条件的精品建筑工程。
第三条 本市优良工程评定工作由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以下简称质量分会)负责组织优良工程检查初评小组,具体实施优良工程的检查初评工作;同时组织成立优良工程评审委员会,具体实施优良工程评审和仲裁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优良工程检查评定工作,各有关责任部门、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除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质量分会聘请技术职称中级以上、从事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质量管理 工作8年以上、实践经验丰富、有高度负责的责任心、身体健康能够参与现场检查的同志参加优良工程检查初评小组(以下简称检查初评小组)。检查初评小组由组长一人、组员三人(其中安装专业一人、土建专业二人)组成。
第六条 质量分会聘请技术职称高级以上、从事建筑专业技术质量管理工作15年以上、技术业务能力强、质量管理经验丰富的专家参加优良建筑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委员4-6人组成。
第七条 检查初评小组、评审委员会成员从政府管理机关、质量监督机构、大中型工程监理、施工企业、科研院校等单位中择优聘请,经审查后设立《优良建筑工程检查评定专家库》。其人员可根据国家和政府的政策变化、个人的业务技术能力考核结果、人事工作调动、新规范标准的颁发等实际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章 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优良工程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经质量监督站监督认定,已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备案的精品工程; 3、工程规模符合下列条件:
(1) 单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其以上;
(2) 单体公共建筑或工业厂房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其以上; (3) 别墅群五幢及其以上且组团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其以上; (4) 单项安装、装饰、幕墙工程造价300万元及其以上。 4、工程技术资料齐全、完整、真实; 5、地基基础、主体工程未发生质量事故;
6、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良行为;
二、申报单位:
1、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直接申报;
2、分包施工单位申报时,应提供与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签定的合同; 3、单项工程申报应提供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单项工程施工合同。 三、 申报资料内容: 1、申报资料内容总目录
2、《优良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3、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
4、桩基工程、基础和主体分部工程、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和验收监督记录等 。 5、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等。 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7、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资料 四、申报期限:
(一)优良工程每个季度申报一次;
(二)申报日期为每季度末月的1—15号,过期申报不予受理,可于下季度再重新申报。 (三)每个工程优良申报应在竣工备案之日起半年之内办理,超过规定期限不予申报。 五、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到质量分会(御道街33-30号308室)领取申报表,每个工程一式两份; 2、申报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填写《优良工程申报表》,加盖有效公章,并准备申报的其他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质量分会秘书处按规定交纳报名费,正式申报;
4、质量分会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登记,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立即退回资料;
第九条 检查评定程序:
一、质量分会组织工程资料复审:
质量分会有关工作人员,对工程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工程安排检查初评计划;对不符合条件的工程,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领回工程资料; 二、质量分会编制检查计划:
1、根据申报工程类别和数量,确定检查工程名单、优选检查线路,制定检 查计划表;
2、在《优良建筑工程检查评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人员,组成若干检 查初评小组;
3、质量分会领导批准,确定优良工程评定计划。 4、提前两天分别通知被查单位和检查人员 三、工程实体质量检查:
1、检查初评小组按规定日期时间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2、工程实体检查结束后,检查初评小组立即进行资料汇总和初评; 3、检查初评小组形成初评意见后,填写《优良工程检查记录表》。 4、检查初评小组当天将检查初评结果报质量分会。 四、评审:
1、质量分会组织评审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根据根据检查初评结果(《优良工程检查记录表》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复审记录表》等资料)进行评审。
3、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立即确定优良工程名单。 五、公示:
1、质量分会秘书处将优良工程名单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公示的工程两周后,无群众举报、投诉的,即为优良工程。 3、如公示的工程有群众举报、投诉的,评审委员会需另开会决定。 六、发证、领证:
1、质量分会将公示结果输入微机,存档;
2、质量分会负责打印统一格式的《南京市优良建筑工程证书》; 3、质量分会通知相关单位交清规定费用领回证书。 第四章 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 为加强优良工程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已经申请参加过优良建筑工程评审而未评上的工程,不得重复参加申报评审。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建筑法》和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申报资料复审时,发现有附录一中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优良工程检查初评;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时,发现有附录二中情况之一的,不得初评为优良工程。
第五章 纪律和要求
第十二条 为保证优良工程评审工作的公正性,优良工程检查初评小组、评审委员会成员与被检查评定工程有关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优良工程评审时,可邀请检查初评小组组长汇报工程有关情况,但无表决权。当评审委员会意见不能统一时,可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少数服从多数。
第十四条 优良工程评审过程中,有关单位或个人有权向质量分会或协会举报、投诉。经质量分会调查核实,对已初评通过的优良工程,由质量分会提请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其结果按有关程序重新公示。
第十五条 对已获得优良工程称号的工程,发现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经专家鉴 …… 此处隐藏:152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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