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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6
导读: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至少每一年度接受一次上市公司监事会对其履职情况的考评,董事的述职报告和考评结果应妥善归档。 第四十二条 董事以及相关方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根据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至少每一年度接受一次上市公司监事会对其履职情况的考评,董事的述职报告和考评结果应妥善归档。

第四十二条 董事以及相关方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根据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董事以及相关方违法违规情形严重的,本所将报请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四十四条 董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免责: (一)相关行为人隐瞒相关事实,董事善尽职守未能发现的;

(二)董事已及时对上市公司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提出异议并记录在册的; (三)董事已及时向本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报告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执行本指引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指引所指“中小股东”系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 (一)公司控股股东、1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与前述第1项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3.上述第1、2项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上述第1、2项人员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所指“亲自出席”,包括董事本人现场出席和以通讯方式出席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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