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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6
导读: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的通知 2013-06-13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公字〔2013〕21号 日期:2013-06-13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的选任与履职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的通知

2013-06-13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公字〔2013〕21号 日期:2013-06-13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的选任与履职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09年8月2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上证公字〔2009〕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的选任与履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所上市公司董事的选任与履职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本所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履行向本所提交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 董事对上市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推卸应对公司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上市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为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六条 独立董事除应遵守本指引规定外,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董事的选任

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规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提名程序,并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上市公司确定公司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及其具体人选时,应全面考虑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和其他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需要,保证公司董事会能有效实现对公司的管理,稳定有序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董事候选人: (一)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

(四)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本条所述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在任董事出现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

前述提名的相关决议除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就候选人的任职资质、专业经验、职业操守和兼职情况等事项向股东大会提交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建议人选提出审议意见,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披露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质、人选酝酿产生过程、选任程序等有助于股东判断该候选人是否适合担任董事的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实行差额选举和累积投票制度。采用差额选举和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制订相关制度的具体规则。

第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审议其选任事项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接受股东质询,按照本指引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全面披露本人及其近亲属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利益往来或者利益冲突,承诺善尽职守,并应在任职后向本所提交《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第十七条 董事因任期届满离职的,应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离职报告,说明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董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遵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在离职报告中专项说明离职原因,并将离职报告报上市公司监事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本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离职后应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上市公司的未尽事宜,保守上市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三章 董事的忠实义务

第十九条 董事应遵守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基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履行职责,不得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条 董事应向上市公司全面披露其近亲属姓名、本人及其近亲属是否与上市公司经营同类业务、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产品等利益往来或者冲突事项。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遵守上市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对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个别股东或者特定董事提名人的交易或者债权债务往来事项审慎决策。关联董事应根据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不得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寻求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二十三条 董事拟自营、委托他人经营与上市公司同类的业务,应将该等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上市公司发生交易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往来的,应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将该等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保守上市公司秘密,不得泄漏上市公司尚未通过指定媒体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本所申报其近亲属情况、本人及其近亲属的证券账户以及持有其任职公司的股份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董事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买卖其任职公司的股票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并提示其近亲属谨慎买卖其任职公司的股票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

第四章 董事的勤勉义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积极履行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从公司和全体股东最佳利益出发,对上市公司待决策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审慎判断和决策,不得仅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上市公司事务,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能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是关注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和回避事宜。

第二十九条 董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做出决策。

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三十条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 …… 此处隐藏:369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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