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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05
导读: 证券监管系统的有效威慑作用;其二是提供给受侵害投资者救济与补偿的手段, 并同时力图避免对无辜市场参与者不正当的惩罚。根本目标的实现要求刑事行 政和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制度与规则在功能上的分工和协调。我国

证券监管系统的有效威慑作用;其二是提供给受侵害投资者救济与补偿的手段, 并同时力图避免对无辜市场参与者不正当的惩罚。根本目标的实现要求刑事行 政和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制度与规则在功能上的分工和协调。我国在司法实践 中,重视公权权力的运用,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广度和力度,唯独忽视民商法的 私权保护,以公权处罚代替私权救济,注重制裁而忽视补偿,注重打击遏制而 忽视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沿袭了我国传统的“重刑轻民” 的法律思想。卢梭曾说“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其自身应有的关怀”,私权是一 切权力的来源,关注私权就是关注我们自身,因此对于具有浓郁私法性质的公 司法、证券法来说,肯定私法救济私权汴是其应有之主旨。随着一系列造假事 件的出现已经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将民事救济纳入《公司法》、《证券法》的 紧迫性。安然事件后,美国于2002年7月30颁布了《2002年萨班斯一奥克斯 利法案》中要求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对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公允地反映 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出保证,而且还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处以重典, 这足以说明完善整个法律责任体系的必耍性。我国在立法中需立足本国实际, 正视自己法律责任体系的缺陷,借鉴国外可利用的经验,同时也要加大执法力 度,所谓“赏罚者,不在于必重,而在于必行。必行,虽不重而民肃。不行, 则虽重而民怠。”当然在完善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应注意综合治理 的必要性: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缩小违法违规的生存空间;完善治理结构,从 根本上杜绝董事遐想;强化董事的责任意识,加强董事的诚信教育,减少违规 机率等。

以上是我们对虚假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董事法律责任的一家之言,希望我 们的探讨能对社会有一定的价值,同时也希望我国能尽快改变目前这种虚假信 息泛滥的现状,从而将我国的经济秩序维护在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氛 围中,让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根本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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