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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勤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28
导读: 2.5.4 飞行值班员遇临时航班调整时,应配合飞行部机组资源调度中心控制飞行人员的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 3.0 客舱乘务员 3.1 客舱乘务员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 3.1.1 依据CCAR-121部规定和要求,公司实施乘务组定员最

2.5.4 飞行值班员遇临时航班调整时,应配合飞行部机组资源调度中心控制飞行人员的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 3.0 客舱乘务员

3.1 客舱乘务员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

3.1.1 依据CCAR-121部规定和要求,公司实施乘务组定员最低配臵的航班上执行任务时,其值勤期不得超过 14 小时,并在值勤期后必须安排至少 9 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必须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个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3.1.1.1 在依据CCAR-121部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的基础上增加1名乘务员,值勤期不得超过16小时;增加2名乘务员,值勤期不得超过18小时;增加3名乘务员,值勤期不得超过20小时。 3.1.1.2 值勤期超过 14 小时,在值勤期后必须安排至少 12 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一休息期必须安排在该值勤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3.1.2 安排值勤期时,如按正常情况可在限制时间内终止值勤期,但由于运行延误,所安排的飞行没有按预计时间到达目的地,超出了值勤期的限制时间,则不认为该乘务员在排班时超出了值勤期限制。 3.2 客舱乘务员的周、月、年飞行时间限制

3.2.1 任何7个连续日历日内总飞行时间不超过40小时。 3.2.2 任一日历月内飞行时间不超过120小时。 3.2.3 任一日历年内飞行时间不超过1300小时。

3.2.4 乘务员在飞机上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的时间记入乘务员的飞行时间。

3.3 客舱乘务员飞行时间、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监控

3.3.1 每位乘务员应掌握CCAR-121部关于飞行时间、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限制,掌握自己的飞行时间,遇飞行计划可能使自己的飞行时间、值勤时间或休息时间违反规定时,应提前报告飞行计划排班人员进行调整。

3.3.2 乘务排班人员应根据CCAR-121部的相关规定编排乘务员飞行任务,同时,在统计乘务员值勤时间时,如发现临界预警或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及时调整飞行计划。

4.0 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按照飞行机组配备2名驾驶员的驾驶员执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执行。 5.0 飞行签派员

5.1 飞行签派员的值勤时间限制

5.1.1 飞行签派员日常值勤时间应从使其在签派任何飞机之前,透彻了解整个航路上实际的和预报的气象情况开始。在经他签派的每架飞机已完成飞行,或已超出其管辖范围,或由另一位经审定合格的飞行签派员接替他之前,他必须坚守岗位。

5.1.2 除出现了超出公司控制能力的形势或应急情况之外,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a) 不得安排飞行签派员连续值勤超过10小时;

b) 如飞行签派员在连续 24 小时内被安排值勤超过 10 小时,必须在该飞行签派员值勤时间达到或累计10小时之前为他提供至少连续8小时的休息时间;

c) 在任意连续7个日历日内,必须为每个飞行签派员安排一个至少连续24小时休息期,或在任一日历月中被安排相当时间的休息期。 5.1.3 尽管有第 4.1 款和第 4.2 款的规定,经局方批准后,仍可安排在境外办事处工作的飞行签派员,在 24 小时内连续工作超过 10 小时,但在每 24 小时期间内,必须安排该飞行签派员至少连续休息8小时。

5.1.4 签派室排班人员应根据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做好签派员的排班计划,签派业务经理或带班主任合理安排值班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每位签派员做好自己值勤时间的控制,如遇航班不正常,例如延误、取消等,协助飞行部机组调度中心监控飞行人员的值勤时间。 6.0 航空安全员值勤期、休息期和飞行时间要求 6.1航空安全员的值勤期和休息期要求如下:

6.1.1航空安全员的值勤期在14小时以内的,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连续9小时的休息期。

6.1.2 航空安全员的值勤期超过 14 小时的,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连续 12 小时的休息期。

6.1.3航空安全员的值勤期不得超过20小时。但由于运行延误,所安排的飞行没有按预计时间到达目的地,导致值勤期超出了限制时间

的,不认为该航空安全员超出了值勤期限制。

6.1.4 如果飞行的终止地点所在时区与航空安全员驻地所在时区之间有 6 个或 6 个小时以上时差,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连续48小时的休息期。

6.1.5 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公司将航空安全员运送到执行飞行任务的机场,或者将其从解除任务的机场运送回驻地的,在途时间不得计入休息期。 6.2 除民航局另有要求外,公司为航空安全员安排飞行时,应当保证航空安全员的总飞行时间符合以下规定: 6.2.1在任何连续7个日历日内不超过40小时; 6.2.2任一日历月内不得超过120小时; 6.2.3任一日历年内不得超过1300小时。

航空安全员在航空器上履行其他职责的时间应当计入航空安全员的飞行时间。

6.3 公司各航空安全员管理单位不得派遣航空安全员在超出本章规定的航空安全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不符合休息要求的情况下执勤,航空安全员也不得接受超出这些限制和要求的执勤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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