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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勤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28
导读: 运行手册 值勤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SC/020510 【CCAR-121.481/483/485/487/489/491/493/495/503,CCAR-332】 1.0 定义 1.1 飞行组成员:飞行期间在航空器驾驶舱内执行任务的驾驶员、飞行通信员和飞行机械员。 1.2 机组成员:飞行期间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航空

运行手册

值勤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SC/020510

【CCAR-121.481/483/485/487/489/491/493/495/503,CCAR-332】 1.0 定义

1.1 飞行组成员:飞行期间在航空器驾驶舱内执行任务的驾驶员、飞行通信员和飞行机械员。

1.2 机组成员:飞行期间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航空人员,包括飞行组成员、乘务员和航空安全员。

1.3 日历日:是指按照世界协调时或者当地时间划分的一个时间段,从当日零点到次日零点之间的24小时。

1.4 值勤期:是指机组成员在接受飞行任务后,从为了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到时刻开始(不包括从居住地或者驻地到报到地点所用的时间),到解除任务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山航规定飞行员执勤期为:飞行员为了完成该次飞行任务从总签派室或基地航务服务站领受飞行任务书,到飞行任务结束交飞行任务书于总签派室或基地航务服务站截止。在一个执勤期内,如机组成员能在有睡眠条件的场所得到休息,则该休息时间可以不计入该执勤期的执勤时间。 1.5 休息期:是指从机组成员到达休息地点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休息地点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该段时间内,不得为该员安排任何工作和给予任何干扰。为了完成指派的飞行任务作为乘员乘坐交

通工具往来于驻地和值勤地点的时间不得计入休息期。

1.6 运行延误:是指由于出现恶劣的气象条件、飞机设备故障、空中交通管制不畅等客观情况而导致的延误。

1.7 经批准的睡眠区:是指经局方批准,为使机组成员获得良好睡眠而指定的场所。

1.8 资深副驾驶:是指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该飞机相应型别等级的驾驶员,可以在巡航阶段替代机长工作,无需满足CCAR-121.457条规定的运行经历,但应当完全合格于在该次运行中担任机长。 2.0 飞行组成员

2.1 驾驶员值勤期、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2.1.1 两名驾驶员的飞行组

2.1.1.1值勤期最多14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但对于不多于2个航段的飞行,飞行时间可延长至 9 小时。值勤期后必须安排至少 10 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但对飞行任务的解除时间是发生在当地时间午夜零点以后的,则应安排 12 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必须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个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2.1.1.2 发生运行延误时,如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 14 小时的限制,该值勤后的第一个休息期可缩短到9小时。如同一机组第二天及后续的连续飞行日再次发生运行延误时,该值勤期结束后应为其安排至少12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

2.1.1.3 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16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0小时休息期不得再缩短。

2.1.2 三名驾驶员的飞行组,其中包含1名资深副驾驶或机长值勤期最多16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 10 小时,但对于中间没有经停的飞行,飞行时间可延长至12小时。值勤期后应安排至少14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必须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2.1.2.1 发生运行延误时,如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6小时的限制,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缩短到12小时。

2.1.2.2 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允许最多延至 18 小时,但该值勤期后 14 小时休息期不得再缩短。 2.2 飞行组成员的周、月、年飞行时间限制 2.2.1 任何7个连续的日历日内不得超过40小时。

2.2.2 任一日历月内不得超过100小时,任何连续3个日历月内不得超过270小时。

2.2.3 任一日历年内不得超过1000小时。 2.3 飞行组成员值勤期和飞行时间安排的附加限制

2.3.1 安排值勤期时,如按正常情况能在限制时间内终止值勤期。但由于运行延误,所安排的飞行没有按预计到达目的地的时间到达目的地,超出了值勤期的限制时间,则不认为该飞行组成员在排班时超出了值勤期限制。但必须遵守本节前款的规定,值勤期的延长最多不超过2个小时。

2.3.2 安排飞行时间时,如正常情况下能在限制时间内结束飞行,但由于运行延误,所安排的飞行未按预计到达目的地时间到达,超出了飞行时间限制,则不认为该飞行组成员在排班时超出了飞行时间限制。

2.3.3 对每一飞行组成员,不管在几个合格证持有人、几种类型的运行中值勤、飞行任务,其值勤时间、飞行时间的总和必须满足值勤期限制和飞行时间限制的规定。

2.3.4 飞行组成员在起飞前由于延误造成的待命时间,计入值勤期时间之内。

2.3.5 调机、试飞、训练飞行的飞行时间纳入个人飞行时间的监控和限制范围,并须满足值勤期和休息期的要求。 2.3.6 满足值勤期和休息期的要求。

2.3.7 模拟机训练纳入执勤期之内。任一日历日之内,模拟机训练不得超过 4 小时。任一日历日之内不得同时安排模拟机训练和其他飞行。

2.3.8 值勤期开始后,由于计划的变更或任务的取消,公司如在合适的场所为其安排休息,该休息期可不计入值勤期。 2.4 机组休息时间的附加要求

2.4.1 规定的休息期内,不得为机组成员安排任何工作。该员也不得接受任何工作任务。

2.4.2 只有在发生运行延误时,才允许按本节前款中的规定缩短休息期,不允许作事先安排。

2.4.3 在任何连续的 7 个日历日内,对被安排了一次或一次以上值勤期的机组必须为其安排一个至少连续36小时的休息期。 2.4.4 兼任管理职责的机组人员的办公时间、机组成员为完成执勤任务乘坐飞机的时间或者当为机组成员安排了其他工作任务时,该时间可以计入、也可以不计入值勤期。当不计入值勤期时,在后续的值勤期开始前必须为其安排至少8个小时的休息期。如在飞行的终止地点所在时区与机组成员的基地所在时区有6个或6个小时以上的时差,则该机组成员回到基地以后,必须为其安排一个至少 48 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一休息期必须在飞行组进入下一值勤期之前安排。本款所述基地是指公司确定的机组驻地并接受排班的地方。 2.4.5 公司将机组成员送至执行飞行任务的机场,或将其从结束任务的机场送回驻地,这些路途上所耗费的时间不应认为是休息期的组成部分。

2.5 飞行人员的飞行时间、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监控

2.5.1 每位飞行人员应控制自己每月的飞行时间。当发现飞行计划有可能使自己的飞行时间超出日、月、年规定的飞行时间限制时,应报告飞行部机组资源调度中心进行调整。

2.5.2 飞行部机组资源调度中心在排班时应依据CCAR-121部的要求和飞行人员飞行时间统计报表,控制飞行人员的飞行时间。 2.5.3 每位飞行人员应掌握CCAR-121部关于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限制。当发现飞行计划有可能使自己的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违反有关规定时,应报告所在大队的计划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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