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及应对措施
浅析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及应对措施
摘要:当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日益普遍,网络购物在给大家
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滋生了不少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违规销售烟草专卖品。烟草执法部门在对这类案件实施监管执法时时,因为互联网违法涉烟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存在这诸多的现实困难,导致无法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准确打击,如何有效查处互联网涉烟案件已经成为烟草专卖管理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探讨互联网涉烟案件的特征,对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的现状和监管难点做了具体分析,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 烟草专卖 执法 监管
我国自199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以来,便正式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垄断经营,专卖许可制度。但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其衍生行业的快速发展,网购因其辐射面广和隐蔽性强等特点成为了不法烟贩逃避打击,进行非法销售卷烟假烟的重要途径。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对国家烟草专卖制度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因此必须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一、 互联网涉烟案件类型及特点
1. 互联网涉烟案件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本文中“互联网涉烟”情况,就是以此作为法律根据。即凡是违反烟草专卖制度,利用互联网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包括制售假冒卷烟),均归于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行为。 2. 互联网涉烟案件的类型
虽然互联网涉烟案件设定条件为通过互联网,但是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区分依然的性质依然按照案件的数额或违法金额来划分“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这一点在互联网涉烟案件中依然适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区分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以“销售走私烟、无标识外国卷烟”、“无证批发烟草专卖品”、“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进货”等为认定及处罚依据的可以由专卖执法部门按照
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来进行处理。对于涉案金额巨大,情节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司法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议纪要》对于此类犯罪活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互联网涉烟案件的特点
3.1 网上销售形式多样,销售链完整
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一大批衍生产品,网络购物成为了不法分子涉烟犯罪的又一重要途径。总结以往各地查办的案件,我们可以发现互联网涉烟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第一,通过企业黄页等分类信息网站来发布广告信息等从而进行非法销售;第二,通过淘宝、凡客等电子商务网站,通过开设虚拟店铺,以其它非专卖品的名义来从事非法活动;第三,通过QQ、YY等聊天工具以及贴吧、博客等个人空间来发布涉烟广告、求购信息等,从而在网上进行非法收购或销售烟草专卖品。从事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的以3人以上的团伙组织为主,以2013年9月6日邯郸市烟草专卖局侦破的互联网络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案件为例,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3人、上网追逃1人,该犯罪团伙协作默契、分工细致,已形成完整的“网上交易订货,快递物流配送,网上银行转账”的成熟的销售链。并且在各个环节双方都不会有任何实际接触,所有的交易都通过网络沟通以及成员之间达成的默契来推动。
3.2 网上交易辐射面广,涉案金额大,交易网络复杂
互联网的开放性决定了网上涉烟违法犯罪活动不确定的时间性和空间性,不法分子借助淘宝以及其它在线网购平台,打着销售烟标、烟盒的幌子,实际上是进行假烟销售。网上交易方式销售涉烟商品对象广泛,涉及不同年龄和阶层的人员,人员数量庞大,涉及的网络体系庞大、金额较大,从全国查获的同类案件看来,涉案金额少则十几万元,多则上千万元甚至过亿元。通常互联网涉烟案件的非法经营网络存在横向、纵向交叉联系,不仅有上线直接为下线的供货网络,下线之间也通过互联网相互调剂烟草专卖品;同时交易方式又呈现分级态势,既包括利用互联网的网上交易,也包括通过业务联系、银行转帐、物流配送等方式进行的网下直销交易。以邯郸市烟草专卖局侦破的互联网络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案
件为例,该案团伙长期利用互联网平台,通过“淘宝网”以衣服、食品的名义购进大量非法卷烟在市区及周边兜售,该案涉及广东、广西、深圳、湖北等20余省、市,上线达80余家、100余人,案值近两亿元。 3.3 交易及运输方式隐蔽,通过第三方,快捷保险
互联网涉烟案件一般都是不法分子与消费者之间的一对一小批量交易,因此其交易以及运输方式都比较隐蔽。在多起涉烟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以销售打火机、烟标等产品的名义来进行网络店铺注册;然后再通过第三方链接或者聊天工具来确定购买烟草专卖品;最后再通过网银、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进行交易。发货时卖方一般都是使用物流或者快递公司以日用品等其它名目来发货,部分卖方通过收买长途大巴车司机来进行运输,买卖双方交易风险小,受时间、空间限制小,信誉高,隐蔽性强。 3.4 销售主体虚拟,给执法和取证带来一定难度
虚拟性是互联网涉烟案件的重要特点,不法分子通过在互联网上注册虚拟销售主体来从事违法交易活动从而使自己隐蔽在幕后,更有甚者,通过购买国外的服务器来注册网站,这样一来便使监管部门难以对其IP地址进行查处。不法商家通过QQ、YY等聊天工具以及贴吧、博客等个人空间来发布涉烟广告、求购信息等来进行产品宣传,进而在网上进行非法收购或销售烟草专卖品。互联网涉烟案件本身没有时空的限制,因此在案件管辖权上往往不太明确;在经历了多重环节后,在查处案件时很难找到相关的当事人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在交易过后往往会删除交易记录,增加了取证的难度;在侦办互联网涉烟案件时,如果有从事非法涉烟活动的人员长期不在网络出现,其他犯罪嫌疑人往往就会通过各种途径来散布“预警”信息从而使其他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引起警觉,增加了办案难度。
二、 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的监管现状及难点
1. 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的监管现状
近几年来,随着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加大了对互联网涉烟案件的查处力度,较为有效的打击了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的紧张态势,但是仍然要看到仍然有不少的违法犯罪分子,给其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披上一些诸如电子烟、蒸汽水烟、中药戒烟产品等烟草替代品的合法外衣来进行非法销售活动。这些商贩通常利用其
烟草制品低廉的价格来吸引大量不知道真相的消费者。当前,互联网涉烟犯罪呈现复杂化、隐蔽化、多元化的特点,但是互联网仍然在是整个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核心和作案工具。
这几年来,随着互联网涉烟案件查处力度加大,不少网络涉烟的大案、要案不断出现在人们视野内。2012年11月8日海南省海口市对“10?13”互联网销售假烟网络案件的涉案人员展开了收网抓捕行动。目前核实案值达到1090多万元,成功抓捕了古某等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涉及海南、广东、浙江、上海、黑龙江等十余个省区,案件影响较大,社会危害严重。2013年9月6日,邯郸市局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组织80余名公安干警和60余名稽查人员,分 …… 此处隐藏:332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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