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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22
导读: 机组调峰量=机组额定容量-机组本时段平均电力 非常规调峰电量=(机组调峰量-基本调峰范围×机组额定容量)×本时段时间 各省(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每时段时间,每时段时间最大为30分钟。 (三) 机组调峰量数据

机组调峰量=机组额定容量-机组本时段平均电力

非常规调峰电量=(机组调峰量-基本调峰范围×机组额定容量)×本时段时间

各省(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每时段时间,每时段时间最大为30分钟。

(三) 机组调峰量数据通过电量采集系统或调度自动化SCADA系统确定。

(四)低谷时段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各省(区)的负荷特性确定,低谷时段的调整应于执行之日的10日前公布。

(五)启停调峰

按照电力调度指令要求提供启停调峰服务的10万千瓦燃煤火电机组,启停调峰每台次补偿6万元,其他机组按发电容量比例系数进行补偿。

发电容量比例系数=发电机组额定容量(万千瓦)/10万千瓦 启停调峰补偿费用=6万元×发电容量比例系数 第十六条 旋转备用调用及补偿

(一)发电厂按照电力调度指令提供的旋转备用容量按每小

时每万千瓦200元补偿。

(二)旋转备用容量按电厂计量,按照发电厂运行机组的最大可调容量与尖峰时段实际出力值的差值统计。

(三)机组旋转备用数据通过电量采集系统或调度自动

化SCADA系统确定。

(四)尖峰时段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各省(区)的负荷特性确定,尖峰时段的调整应于执行之日的10日前公布。

第十七条 有偿无功调节调用及补偿

(一) 电力调度机构按照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确定进相或迟相运行机组,发电机组在并网运行中均应按照规定的功率因数运行。

(二)发电机组按照电力调度指令要求,在进相功率因数低于

0.97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吸收的无功电量和迟相功率因数低于0.85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注入的无功电量,按每万千乏时300元

进行补偿。

(三) 发电机组进相或迟相实际吸收或注入的无功电量由调度自动化SCADA系统电力采集量积分得出。

第十八条 黑启动调用及补偿

(一) 黑启动辅助服务费用分为能力费和使用费。

(二)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系统运行需要确定黑启动机组,并与黑启动机组所在发电企业签订黑启动服务合同,合同中应规定机组的黑启动技术性能指标及对黑启动机组每年进行测试的条款。对

提供黑启动机组的改造新增投资成本、运行维护成本、黑启动测试成本和人员培训成本等给予补偿。水电机组按2万元/月补偿,火电机组按10万元/月补偿。

(三) 黑启动使用费为每台次500万元。

(四) 电力调度机构确定的黑启动机组报东北电监局核备。

第五章 计量与结算

第十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记录所辖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补偿和考核等情况。

第二十条 辅助服务计量的依据为:电力调度指令,能量管理系统(EMS)、发电机组调节系统运行工况在线上传系统、广域测量系统(WAMS)等调度自动化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电能量采集计费系统的电量数据等。

第二十一条 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实行专项管理。辅助服务补偿所需费用按照收支平衡原则,以省级及以上电网为单位,按照调度管辖范围,由各发电厂按照统一标准分摊。

第二十二条 辅助服务补偿所需费用由各发电厂按照当月上网电量比例分摊。

电厂分摊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发电厂辅助服务分摊费用=月度辅助服务总补偿费用×(月度该发电厂上网电量/月度各发电厂总上网电量)

自备电厂参与辅助服务费用分摊的计算电量=自备电厂发电量-自备电厂厂用电量

发电厂辅助服务结算费用=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发电厂辅助服务分摊费用

第二十三条 辅助服务补偿和分摊费用按月结算。采取电费结算方式,与当月电费结算同步完成。发电厂在当月电费总额基础上加(减)应获得(支付)的辅助服务补偿(分摊)费用额度,按照经营关系向相关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当月电费一并结算。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东北电监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审核并网发电机组性能参数和辅助服务能力。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辅助服务信号及数据,对于弄虚作假,擅自更改辅助服务信号或数据的单位,由东北电监局依据《电力监管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技术支持系统,并将信息接入东北电监局的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 辅助服务调用及补偿等统计结果按日公布,按日核对。

第二十八条 当日辅助服务补偿统计情况由电力调度机构在第三个工作日10时前发布。

第二十九条 各发电厂如对统计结果有异议,应于发布之日的

14时前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提出核对要求。

第三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每日16时前发布确认后的统计结果。 第三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在每月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上月辅助服务统计情况。

第三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与电力调度机构之间因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统计等情况存在争议的,由东北电监局调解和裁决。

第三十三条 每月25日前,电力调度机构将上月辅助服务补偿情况明细清单以文件形式报送东北电监局,经东北电监局审批后,结果生效。

每月27日前,东北电监局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上月辅助服务补偿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中辅助服务的补偿标准,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再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东北电监局制订、修改并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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