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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钢煤气管理制度(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21
导读: 版号:B AG/GL/ZD135-05 安钢煤气管理制度 第9页/共10页 5.7 煤气水封的管理 5.7.1 严格执行水封点巡检,每班至少点巡检一次。另外,动力厂针对综合管网水封的运行管理特点,制定专项点巡检制度,并上报公司有关

版号:B AG/GL/ZD135-05 安钢煤气管理制度 第9页/共10页 5.7 煤气水封的管理 5.7.1 严格执行水封点巡检,每班至少点巡检一次。另外,动力厂针对综合管网水封的运行管理特点,制定专项点巡检制度,并上报公司有关部门。 5.7.2 建立专项的水封点巡检台帐,做好点巡检记录,将点检内容、时间、位置、溢流/补水、运行情况、隐患与整改情况等项记录清晰。 5.7.3 加强管网压力波动情况下的检查,尤其是对转炉煤气、高炉煤气、混合煤气水封,凡由于管网压力波动较大并超出正常运行范围后,要及时对管网沿途水封一/二/多级缸进行检查,确认水封是否发生煤气缺水、泄漏等情况,并采取相关措施。 5.7.4 要加强对水封缺水情况进行检查,要定期检查水封有效高度,确保水封可靠运行。 5.7.5 凡两个/多个单位共用补水水源,因检修需关闭补水头道阀的单位要提前告知其他单位,其他单位做好补水的备用准备工作;凡操作头道阀单位未告知其他单位,造成其他单位水封缺水,一次处罚操作单位1000元;若操作单位告知其他单位,其他单位未采取相关措施造成水封缺水,一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5.7.6不得对管辖的水封进行私自改造,若需改造要及时与设计院联系并征得设计院同意,改造后的水封不能影响安全运行。 5.7.7 要悬挂醒目的水封标志牌、警示牌,标明煤气种类、归属单位、管理人、点检时间、运行/停运、联系电话等;凡缺失、污损的要及时增补、更换。 5.8 煤气水封凝结水回收、处置的管理 5.8.1 及时抽取,确保凝水池不外溢。 5.8.2 高炉煤气、转炉煤气水封凝结水送至高炉循环水泵站。 5.8.3 焦炉煤气和混合煤气水封凝结水抽送至焦化厂酚氰水处理站。 5.8.4 煤气水封凝结水抽取、输送单位应有抽取、输送纪录,煤气水封凝结水接收、处理单位应有接收记录。 5.8.5职责划分 5.8.5.1 各二级单位负责对各自所管辖的水封运行进行点检、管理、维护等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水封凝结水管理、处置制度。 版号:B AG/GL/ZD135-05 安钢煤气管理制度 第10页/共10页 5.8.5.2各二级单位(焦化厂除外)的水封凝结水由动力厂负责抽取。各二级单位对水封汲水池的运行状况加强监管,设专人负责联系;对需要抽水的汲水池应提前一天通知动力厂煤调,由动力厂煤调安排相关抽水事宜。 5.8.5.3 各二级单位完善抽水通道条件,保障抽水车的通行顺畅。 5.8.5.4 凡动力厂管辖的水封汲水池,动力厂应及时抽取,不得溢流污染环境。 5.8.5.5焦化厂无条件接收动力厂所运送的焦炉煤气和混合煤气凝结水,并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5.8.5.6公司主管部门对煤气水封凝结水回收、处置状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各单位水封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管。 5.8.6 处罚规定 5.8.6.1 二级单位因监管不力、不及时通知动力厂煤调抽水,致使汲水池溢流造成环境污染,扣罚相关单位200元/处。 5.8.6.2二级单位及时上报动力厂煤调,动力厂煤调没有及时安排抽水事宜,致使汲水池溢流造成环境污染,扣罚动力厂500元/处。 5.8.6.3焦化厂应为接收水封凝结水创造条件,凡因推诿扯皮耽误接收工作的,扣罚焦化厂500元/次。 5.9 煤气放散塔的管理 5.9.1 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煤气放散塔管理的制度。 5.9.2 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煤气放散塔的运行点检与维护,确保放散设施的安全运行。特别是动力厂要加强对管网压力的动态监控,制定合理的放散参数,实时平衡调节高炉煤气放散,保障管网安全稳定运行。 5.9.3 高炉煤气放散塔的检修管理。如需检修,动力厂要制定完善的安全运行保障措施及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公司关相关部门批准。高炉煤气放散检修期间,各煤气用户要加强信息沟通,按照煤调要求,调整煤气用量,停止、增加煤气用量需提前通知煤调。 6 记录 6.1 Y35-06-01 安钢煤气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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