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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20
导读: 的,开工前应申请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产业审核。 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或不符合产业要求的,应转型为与生态环境不抵触的适宜用途。不接受转型或难以实施转型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土地置换调整到线外或申请由市规划国土

的,开工前应申请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产业审核。

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或不符合产业要求的,应转型为与生态环境不抵触的适宜用途。不接受转型或难以实施转型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土地置换调整到线外或申请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并给予补偿。

六、 严厉查处基本生态控制线内新增违法建设行为,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已有各类违法建筑,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七、 本着生态保护、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引导社区整体转型为方向,以社区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为平台,统筹解决线内社区发展问题。

(一)生态管制特殊地区编制的社区规划,以线内问题较复杂的、发展落后的或需统筹发展的一个或多个社区(跨线社区应含线外区域)为对象,根据法定图则(未编制法定图则的地区依据分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生态控制线管制分区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编制。经批准的社区规划中的空间规划方案视为对法定图则的编制和修改,可作为行政许可依据。

(二)社区规划是实现生态保护、社会稳定、转型发展等多重目标的综合性规划。内容上应涵盖法定图则规定的内容,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产业转型、开发模式、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方案、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安排、实施时序等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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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三)社区申请经区政府同意的,或区政府认为应统筹实施社区发展转型的,由区政府组织,市发改、规划国土、人居环境等主管部门参与,编制社区规划。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区政府组织实施。

(四)严格按照“建设用地不增加、建设规模有控制、功能布局有提升、生态环境可承载”的基本原则,编制社区规划,规划审批时应加强规划设计要求审核。

(五)在采用统筹社区发展方式实施更新改造、土地整备等过程中,应加强产业、环保、规划设计等要求的审核,探索建立新增建设、建筑物功能改变、容积率增加与建设用地清退挂钩机制,具体内容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社区统筹中涉及产业要求、已划定且尚未建设的非农建设用地应遵循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相关要求。

八、 坚持生态优先、保障发展、严格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新建活动。

(一)除《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及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教育科研、体育、文化设施外,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二)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开发强度,加强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设计条件等审核。

(三)对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中的线性工程项目,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阶段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其它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核。

(四)在线内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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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国土会同经贸信息、人居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九、 任何单位、个人应严格遵守《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得随意改变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因法定规划调整、国家及省市重大项目建设,需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应在满足以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管理规定》第八条的程序进行。

(一)严格遵守以下原则:生态优先,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占补平衡,控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面积不减;优化布局,衔接相关规划。

(二)严禁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主干河道管理范围等调出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

(三)调入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必须符合《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要求,且征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四)开展基本生态控制线局部调整前,调整方案需通过市人居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核。

(五)基本生态控制线局部调整方案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六)鼓励通过统筹解决社区发展的方式解决原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社区规划涉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的,可按照相关要求及程序进行调整。

十、 采取多种方式,积极稳妥推进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生态补偿工作,由市发改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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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政策,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具体政策由市政府另行颁布。

十一、 加强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一)市发改、经贸信息、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监察、水务、税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与各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于相关主管部门,实行公开通报。对于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目标责任制,实施“年初报计划、季度督查进度、年终考核”,各主管部门每年年初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年度计划,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平台。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审计制,对领导干部生态保护责任进行审计。

十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3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深府?2007?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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