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
附件一: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
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草案)
2005年以来,深圳市人民政府先后颁布实施《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4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深府?2007?48号),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为积极应对新形势及问题,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基本生态控制线作为我市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和“高压线”的深远意义,高度重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城市发展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坚持基本生态控制线作为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的重要地位不动摇,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 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必须以环境保护、生态安全为核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健全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强化部门合作,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监督与考核,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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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责任的落实。
(二)妥善处理线内已建合法建筑物及构筑物,依法严格查处违法建筑;统筹协调线内生态保护和社区发展,促进社区整体转型发展。
(三)严格控制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新建活动,进一步加强新建项目审批管理。
三、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多方参与、协调联动、权责清晰的共同管理机制,共同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
(一)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经贸信息、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监察、水务、税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与各区政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主要审议基本生态控制线局部调整方案,审议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社区规划,以及其他需要联席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履行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职责。
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工作;负责开展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土地及建设情况的调查和监测;监督、指导线内清退、改造、土地收回、土地收购等工作;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的重点巡查和机动巡查,监督、指导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负责制定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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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居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线内进驻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与规范;负责开展线内生态环境资源调查;负责线内环境监测,并监督、指导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督、指导生态廊道及节点的生态修复。
发改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生态补偿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产业审核,制定生态适宜用途的具体产业类型。
财政主管部门参与制定生态补偿政策和实施方案,统筹安排财政生态补偿资金,执行财政生态补偿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
经贸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引导线内工业企业转型升级;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农业用地(含基本农田)日常管理,依职能开展生态修复。
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一级水源保护区及主干河道管理范围日常管理;负责河道管理及片区流域综合整治工作,依职能开展生态修复;负责审核线内已建建筑的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主干河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与规范。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和林业用地的日常管理;负责线内林业资源调查和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的查处,依职能开展生态修复。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职责。
(三)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守土有责,切实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社区规划的编制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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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协助线内清退、改造、土地收回、土地收购等工作;参与辖区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组织、协调开展辖区基本生态控制线日常监测与巡查,组织查处辖区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环境违法等各种违法行为;协助开展辖区内的产业、环保审核和生态补偿工作。
四、 开展调查、细化分区,为深化、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奠定基础。
(一)开展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信息普查与更新工作。由市发改、规划国土、人居环境、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分别牵头组织,其它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参与,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产业及人口、土地及建设情况、生态环境资源、林业资源等情况开展调查与更新工作。
(二)细化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制分区。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市人居环境、水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及各区政府参与,结合各类专项规划,划分管制分区。
五、 线内各类合法建筑物及构筑物,按照以下分类措施进行处理。
(一)位于一级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主干河道管理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建设区等范围内的已建合法住宅及配套设施、生产经营性建筑,由各区政府组织按规定补偿安置后实施清退。
(二)位于线内其他范围的已建合法建筑物及构筑物,根据对生态影响的程度,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措施:
1、其进驻项目经市人居环境、水务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生态环境和水源保护无不利影响的,可按现状、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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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保留使用。
2、对生态环境和水源保护有不利影响的已建合法住宅及配套设施,区政府应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尽快完善其配套设施。
经法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已建合法住宅及配套设施,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核且在总建筑面积不增加的前提下,允许在原址开展修缮加固或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拆除重建。
3、对生态环境和水源保护有不利影响的已建合法生产经营性建筑,应引导相关权利人原则上在总建筑面积不增加的前提下进行原址改造。其中经市发改部门审核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应转为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
本实施意见所称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是指现代农业、文化、教育、科技研发、体育、旅游、设计、展览、康复保健等用途,具体类型由市发改部门组织制定。
各级政府部门对线内企业转型实行扶持。市发改、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各区政府负责制定并落实产业转型计划,市发改、财政主管部门完善产业转型财政补贴政策,市税务部门负责对线内企业转型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市市场监管、人居环境等主管部门要为转型后通过产业、环保审核的合法生产经营性企业办理工商、环保手续。
4、线内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用地使用年期届满,不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要求的,不予续期,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在《管理规定》实施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合法批准的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尚未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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