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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彬抢劫刑罚变更案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17
导读: 1 / 2 刘辉彬抢劫刑罚变更案 【案由】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审结日期】2016.11.15 【案件字号】(2016)豫刑更1281号 【审理程序】其他 【审理法官】李建瑞周青松马鄢君 【审理法官】李建瑞周青松马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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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辉彬抢劫刑罚变更案

【案由】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审结日期】2016.11.15

【案件字号】(2016)豫刑更1281号

【审理程序】其他

【审理法官】李建瑞周青松马鄢君

【审理法官】李建瑞周青松马鄢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刑罚】将罪犯刘辉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权责关键词】减刑无期徒刑缓期二年剥夺政治权利证据附带民事诉讼交付执行

刘辉彬抢劫刑罚变更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豫刑更1281号罪犯刘辉彬。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新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辉彬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2788.46元。被告人刘辉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豫法刑一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一审判决。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11月1日至11月5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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