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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5
导读: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发展若干规定 的通知 区域经济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文号:晋政发[1996]85号 发布日期:1996-6-28 执行日期:1996-6-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发展若干规定

的通知

区域经济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文号:晋政发[1996]85号

发布日期:1996-6-28

执行日期:1996-6-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若干规定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高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上统称开发区)建设五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各地、市的领导及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多数开发区基本完成了创始建基阶段的任务,进入了成长见效阶段,显示出良好的发展前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二次全会精神,抓住世纪之交的难得机遇,动员全省各级各部门共同关心和支持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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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的建设和发展,形成“特区特管、特事特办”的氛围,充分发挥其在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的先导作用,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管理体制

(一)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所在地区行署、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行署、政府行使地市一级综合经济及部分行政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二)开发区所在的乡(镇)、村、街道,条件成熟的可成建制划归开发区并建立一级基层政权组织,管理辖区内的社会事务,向地市直接申报办理区内有关事宜。

(三)开发区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设置若干内部办事机构,不要求上下对口,不能复制旧体制。其中税务、工商是地市相应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四)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的正职领导,原则上按副地市级配备,也可由地市专员、市长或副市长、副专员兼任。开发区管辖的基层政权组织的正职,原则上按副县级配备。

(五)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管委会下设的各职能机构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对管委会负责。管委会各部门工作人员实行聘任、聘用制。

(六)调整充实省开发区建设协调组及其办公室,组长由省对外开放领导组组长兼任,办公室与省对外开放领导组办公室实行一个机构、两个职能,以加强对全省开发区的宏观管理及指导。省科委是高新区的归口管理单位,对高新区的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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