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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1
导读: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buildings for elderly persons JGJ 122—99 主编单位:哈尔滨建筑大学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施行日期:1999年10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buildings for elderly persons

JGJ 122—99

主编单位:哈尔滨建筑大学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施行日期:1999年10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9]131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城建、建工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5]661号)的要求,由哈尔滨建筑大学主编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 122-99,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

研究院负责管理,哈尔滨建筑大学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9年5月14日

1 总则

1.0.1 为适应我国社会人口结构老龄化,使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对建筑物的安全、卫生、适用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设计。

l.0.3 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可兼为老年人使用。

3.O.3 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公共建筑,如老年文化休闲活动中心、老年大学、老年疗养院、干休所、老年医疗急救康复中心等,宜选择临近居住区,交通进出方便,安静,卫生、无污染的周边环境。

3.0.4 老年人建筑基地应阳光充足,通风良好,视野开阔,与庭院结合绿化、造园,宜组合成若干个户外活动中心,备设坐椅和活动设施。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从自理、介助到介护变化全过程的不同需要进行设计。

4.1.2 老年人公共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介助老人的体能心态特征进行设计。

4.1.3 老年人公共建筑,其出入口、老年所经由的水平通道和垂直交通设施,以及卫生间和休息室等部位,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条件。

4.1.4 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2 出入口

4.2.l 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宜采取阳面开门。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

4.2.2 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造型设计,应标志鲜明,易于辨认。

4.2.3 老年人建筑出入口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

0.40m,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

4.2.4 缓坡台阶踏步踢面高不宜大于120mm,踏面宽不宜小于380m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4.2.5 当室内外高差较大设坡道有困难时,出入口前可设升降平台。

4.2.6 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出入口平台、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材料。

4.3 过厅和走道

4.3.1 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2 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O.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3 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3.2 老年人公共建筑,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0m。

4.3.3 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

4.3.4 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0.90m和O.65m高处宜设φ40~50mm 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mm;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应设0.35m高的护墙板。

4.4 楼梯、坡道和电梯

4.4.1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应设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缓坡楼梯。

4.4.2 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20m,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

4.4.3 缓坡楼梯踏步踏面宽度,居住建筑不应小于300m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20mm;踏面高度,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0mm,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30mm。踏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缘前凸不宜大于10mm。4.4.4 不设电梯的三层及三层以下老年人建筑宜兼设坡道,坡道净宽不宜小于1.50m,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00m,坡度不宜大于1/12。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净深度不得小于1.50m。

2 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l.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3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档台。

4.4.5 楼梯与坡道两侧离地高0.90m和0.65m处应设连续的栏杆与扶手,沿墙一侧扶手应水平延伸。扶手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4条的规定。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

4.4.6 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电梯速度宜选用慢速度,梯门宜采用慢关闭,并内装电视监控系统。

4.5 居室

4.5.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室外宜有开阔视野和优美环境。

4.5.2 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家庭型老人院的起居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4m2,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矩形居室的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00mm。老年人基础设施参数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5.3 老人院、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等合居型居室,每室不宜超过三人,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矩形居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30m。

4.6 厨房

4.6.1 老年住宅应设独用厨房;老年公寓除设公共餐厅外,还应设各户独用厨房;老人院除设公共餐厅外,宜设少量公用厨房。

4.6.2 供老年人自行操作和轮椅进出的独用厨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0m2,其最小短边净尺寸不应小于2.1Om。

4.6.3 老人院公用小厨房应分层或分组设置,每间使用面积宜为6.00~8.00m2。

4.6.4 厨房操作台面高不宜小于0.75~O.80m,台面宽度不应小于0.50m,台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0.60m,台下净空前后进深不应小于0.25m。4.6.5 厨房宜设吊柜,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40~1.50m;轮椅操作厨房,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20m。吊柜深度比案台应退进0.25m。

4.7 卫生间

4.7.1 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人院应设紧邻卧室的独用卫生间,配置三件卫生洁具,其面积不宜小于

5.00m2。

4.7.2 老人院、托老所应分别设公用卫生间、公用浴室和公用洗衣间。托老所备有全托时,全托者卧室宜设紧邻的卫生间。

4.7.3 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宜设独用卫生间。

4.7.4 老年人公共建筑的卫生间,宜临近休息厅,并应设便于轮椅回旋的前室,男女各设一具轮椅进出的厕位小间,男卫生间应设一具立式小便器。

4.7.5 独用卫生间应设坐便器、洗面盆和浴盆淋浴器。坐便器高度不应大于0.40m,浴盆及淋浴坐椅高度不应大于0.40m。浴盆一端应设不小于0.30m宽度坐台。

4.7.6 公用卫生间厕位间平面尺寸不宜小于1.20m×2.00m,内设0.40m高的坐便器。

4.7.7 卫生间内与坐便器相邻墙 …… 此处隐藏:245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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