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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36号令解读-提炼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0
导读: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监管的主要关注点 1.明确公开征集转让的转让方式 就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36号令在《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所规范的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及间接转让的基础上,对其中“协议转让”情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监管的主要关注点

1.明确公开征集转让的转让方式

就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36号令在《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所规范的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及间接转让的基础上,对其中“协议转让”情形做了更明确的定义,将国有股东通过上市公司公开征集受让方的行为界定为“公开征集转让”,并明确了更多公开征集的操作细节,而将无需公开征集受让方而直接签订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界定为“非公开协议转让”。

2. 审批权限: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大额减持需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批

36号令规定大部分事项由国有出资企业审批并在系统备案即可,但大额转让股份或类似事项审批权限保留在国资监管部门,重点关注以下两类审核标准及其对应需国资监管部门审核的事项: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数量的事项?国有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

?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达到总股本5%及以上的;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数量达到5000万股及以上的;

?国有参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及以上的。

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国有控股股东的合理持股比例(与国有控股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所持股份的比例应合并计算)由国家出资企业研究确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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